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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關于征求《荊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稿)》(征求意見稿)有關意見的公告

2023-08-14 10:37:56     湖北

Ptaxi猿著網約車牌照申請公司獲悉荊州市交通運輸局發布關于征求《荊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稿)》(征求意見稿)有關意見的公告,于2023年8月11日至9月11日公開征求意見。


荊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稿)_網約車牌照申請公司_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_線上服務能力認定_線下服務能力_網約車國牌地牌


荊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稿)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2022第42號令)和《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5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荊州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根據有關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


發改、商務、公安、市場監管、自然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工信、人民銀行等部門,依據法定職責,依法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根據城市特點、交通出行需求和網約車發展定位,建立網約車的動態調整機制,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完善網約車準入和退出機制,施行總量控制。


第二章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六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即網約車國牌地牌)。線上服務能力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認定,線下服務能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三)在本市擁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辦公場所、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及服務能力。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網絡服務平臺數據應接入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和資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資料;


(五)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包括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及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文本,與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銀行或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協議文本;


(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等文本,包括車輛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駕駛員管理制度、網約車調度規則、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內部安全保衛制度、服務質量及投訴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隱私保護制度、平臺數據庫接入監管平臺的維護保障制度、運價制定規則及價格公示制度等;


(七)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網約車經營服務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依法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平臺公司,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可在荊州市中心城區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經營許可有效期為4年。被許可人可以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在許可有效期屆滿前,根據本細則規定和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的服務質量信譽測評結果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合并、分立產生新的經營主體的,應當重新申請經營許可。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其在荊州市中心城區內設立的分支、辦事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責任人、辦公場所等,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網約車平臺公司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后,60天未投入車輛運營的,由原許可機關撤銷經營許可,收回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三章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三條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新能源(包括純電動、氫燃料電池電動)乘用車,軸距不小于2650mm;對于已經提交資料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或者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且僅是變更車輛所有人再次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不受本項條件的限制。


(二)取得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牌照和行駛證;


(三)車輛注冊日期在3年以內。


(四)車輛安裝符合國家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五)車輛排放符合本市執行的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


(六)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達到《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二級以上技術等級;


(七)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擬在本市申請網約車車輛許可的,應當由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臺公司向服務所在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人為企業法人的,需提交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法人登記證明;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需提交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身份證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及復印件;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需提供相應委托書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車輛購置發票、購置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但對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因車輛所有權人變更該車再次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申請人還應提供車輛權屬轉移的合法文件;


(四)證明符合網約車車輛條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具體申辦程序:


(一)申請人(網約車平臺公司或者車輛所有人)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第十三條規定的材料;


(二)受理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構按照本細則規定的條件,在5日內完成初審,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車輛登記使用性質通知書》或《變更車輛登記使用性質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人持本條第(二)項《通知書》,到同級公安交管部門申請將車輛性質登記或者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四)申請人按照國家規定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以及行車記錄裝置;


(五)申請人持變更后的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設備勘驗證明,至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六)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于5日內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六條巡游車申請網約車經營,可接入網約車平臺,提供網約車服務,但不得改變管理方式和使用性質。


第十七條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公安部門核發的C2類以上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未被撤銷或注銷過出租汽車從業資格類別;


(五)曾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自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查實的服務質量投訴事件少于5次;


(六)男年齡在60歲以下、女年齡在55歲以下,身體健康;


(七)經具備資質的考試機構考試合格;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有本地區域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類別的駕駛員,可憑《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增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后可以從事巡游出租汽車和網約車經營服務。持有非本地區域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參加本地區域科目考試合格、核發從業資格證后可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


第十八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應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第十七條規定的申請材料。


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細則第十七條第(四)、(五)、(七)項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核;公安交管部門負責對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一)、(二)、(三)、(六)項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核,并按規定時限將審核結果反饋至交通運輸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駕駛員,須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考試通過的申請人,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證件注冊有效期限為3年。


第二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與網約車駕駛員簽訂經營協議。網約車駕駛員可以兼職或者專職。


網約車駕駛員與網約車平臺經營者解除經營協議的,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報備信息包括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信息、與網約車平臺經營者解除經營協議的證明等。


網約車車輛及駕駛員不得同時加入兩個以上(含兩個)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四章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二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承運人責任,其平臺接入第三方信息服務平臺從事運營服務的,其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承運人責任不因接入第三方信息服務平臺而發生轉移。


第二十二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建立車輛定期檢查、保養制度,并建立完整的車輛維修、保養檔案,確保按規定對車輛進行安全性能檢測。


第二十三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建立駕駛員管理檔案,建立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制度,定期組織開展教育培訓。


第二十四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并通過安裝車載終端等手段,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


第二十五條網約車平臺公司運營期間應實時采集駕駛員人像等個人生物特征數據,與駕駛員上傳身份資料進行對比,保證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


第二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及時更新提供服務的車輛及駕駛員相關信息,并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依法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第二十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通過本企業網站和客戶端應用程序的顯著位置,按國家明碼標價的規定對收費標準、服務內容等進行明示,如有變動應提前15日發布公告,并主動接受監督。


第二十八條網約車平臺公司因違法經營或管理不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被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整改的,整改期間暫停相關業務辦理。


第二十九條網約車駕駛員應隨車攜帶車輛行駛證、駕駛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三十條網約車駕駛員應在允許停車地點等候訂單,不得巡游攬客,不得在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碼頭等設立統一巡游車調度服務站或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攬客。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二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及時向社會公布荊州市中心城區內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等信息。


第三十三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網約車進行一次審驗。審驗內容包括車輛結構、外觀顏色變動情況,車輛技術狀況,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和服務設施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細則規定經營網約車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部門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出租汽車行業發生的群體性事件。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網約車價格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對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行為和價格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允許和鼓勵私人小客車合乘。私人合乘,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并分攤部分出行乘車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服務提供者應通過網絡平臺邀約合乘人,不得進行巡游式邀約,涉及分攤費用的應在發布信息時載明,分攤費用不得超行程燃料費和通行費用總額,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應對合乘服務提供者信息進行審核,確認服務提供者駕駛信息、車輛信息及安全承諾等內容齊全且合乘服務提供者每日發布合乘信息不得超過4次,跨城的不得超過2次,免費互助的不受次數限制。


私人小客車合乘屬于各方自愿民事行為,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性客運活動,相關權利、義務及安全責任事故等責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約自行承擔。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運輸經營行為進行檢查時,合乘服務提供者、合乘者、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有義務進行配合。


嚴禁以合乘名義開展出租客運非法運營。


第三十七條本細則有效期5年,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各縣(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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