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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莊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轉載)

2020-04-16 16:02:02     行業資訊

  網約車牌照申請_網約車系統開發_共享汽車系統開發_城際車系統開發_跑腿系統開發_貨運系統開發_城際車系統開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規定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綜合考慮城市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時間利用率、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市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網約車管理應當遵循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強化屬地管理,加強部門聯動。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各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網約車管理工作。


  發改、經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價格、稅務、工商、質監、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依據法定職責,依法對網約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在本市設有線下服務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安全監管、投訴處理等管理人員;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具備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運輸、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網約車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級行政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復印件,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


  (四)在本市辦公場所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信息;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運輸、通信、公安、價格、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接入車輛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駕駛員管理制度,網約車調度規則,網約車定價規則,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網絡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隱私保護制度,服務質量及投訴管理制度,平臺數據庫接入監管平臺的維護保障制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八)平臺數據庫接入交通運輸部網約車交互平臺的證明材料;


  (九)履行責任承諾書;


  (十)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本市注冊從事網約車經營的企業,前款第(五)項、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省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并提供相應認定結果。


  已在注冊地取得認定結果的,前款第(五)項、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應當提交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市級行政審批部門結合認定結果,對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進行審核。


  第七條市級行政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提報省級相關部門取得線上認定結果的時間,不計在時限范圍內。


  第八條市級行政審批部門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經營區域為棗莊市行政區域,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在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級行政審批部門提出延續經營申請,市級行政審批部門依申請,結合網約車平臺公司在許可期限內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情況,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經營許可的決定。


  第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級行政審批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其中,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涉及增值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的省級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級行政審批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部門。


  第三章網約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一條根據網約車經營特性差異,按照精細化管理的理念,將網約車經營分為全時經營和分時經營。


  (一)全時經營指使用取得市級行政審批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開展網約車運營服務。


  (二)分時經營指使用在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完成備案的車輛開展網約車運營服務。


  第十二條擬從事全時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車輛應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注冊日期未滿5年且行駛里程未滿10萬千米;


  (二)車輛購置價格(含增值稅)不低于8萬元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且滿足以下條件: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燃油車輛軸距不少于2600毫米;新能源車輛軸距不少于2500毫米;純電動車輛每次續航能力不少于200公里;


  (三)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四)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三條擬從事分時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車輛應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注冊日期未滿8年且行駛里程未滿60萬千米;


  (二)7座及以下乘用車;


  (三)配備具有定位和導航功能的移動智能終端;


  (四)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四條擬從事全時經營的車輛,應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應當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或其委托車輛所有人向市級行政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人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三)車輛購置發票、行駛證、保險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車輛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五)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提交本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車輛所有人為公司的,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具有與申請車輛規模相適應的管理能力等,具有不低于申請車輛規模的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


  (七)網約車平臺公司授權經辦人委托書及經辦人身份證明;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擬從事分時經營的車輛,應完成車輛備案,應當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或其委托車輛所有人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備案申請,并提交以下信息:


  (一)車輛所有人信息;


  (二)車輛行駛證、行駛里程、保險證明信息;


  (三)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提交本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信息;


  (四)車輛所有人為公司的,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具有與申請車輛規模相適應的管理能力等,具有不低于申請車輛規模的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條市行政審批部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照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后,分別向符合條件的全時運營車輛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對符合條件的分時運營車輛予以備案。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車輛備案的有效期限起始日為發證或備案之日,屆滿日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之日起順延8年。有效期屆滿后,不予延續。


  第十七條全時運營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分時運營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或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與網約車間相互轉換的,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其他類型營運載客汽車與網約車相互轉換的,按照該類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先行達到的標準報廢。


  第十八條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市行政審批部門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并按規定考核后,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二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未經許可,網約車不得私自噴涂、張貼、安裝任何標志標識。


  第二十二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全時、分時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第二十三條網約車平臺公司確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予以公布,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照片、虛擬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


  第二十五條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網約車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等巡游出租汽車專用通道;執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令的應急疏運任務除外。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第二十八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及省市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三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告知對方。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將前述個人信息用于其他業務的開展。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泄。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三十二條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或拼車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對分時經營車輛實施派單上限管理,派單月度上線不高于450單。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權根據市場供需情況適時調整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分時車輛派單的月度上限,在向社會公示后執行新的標準。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分時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同時接入兩個及以上的網約車平臺,分時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在原接入的網約車平臺完成注銷并在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變更備案信息后,方可接入另一平臺。


  第三十三條網約車的乘客發現車輛信息或駕駛員信息與預約不符的,可以拒絕乘坐或向網約車平臺公司舉報。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市網約車的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五條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利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六條發改、價格、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稅務、市場監管、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應的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進行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八條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合法資質,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四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的全時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分時車輛未經過備案,對分時車輛的派單量超過規定上限,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長期未實際開展業務經營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網約車平臺公司實施約談、責令停業整頓,對拒不改正的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四十一條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違規收費的;


  (四)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行政審批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第四十二條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第九、二十二、三十、三十一條有關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公安機關和通信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法律、法規、規章做出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巡游出租汽車以電信、互聯網等電召服務方式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文章來源:棗莊市交通運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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