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發展實施細則
2018-10-09 11:09:31 福建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 第60號)、《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 第63號)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閩政〔2016〕41號)、《福建省交通運輸廳、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公安廳、福建省商務廳、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福建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意見》(閩交運〔2016〕7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莆田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的,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第四條 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網約車行業管理工作。
市級運輸管理機構是本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網約車行業發展政策,具體組織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市、縣(區、管委會)兩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約車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級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全市網約車行政執法工作。
通信、公安、商務、工商、質監、網信、發改、人社、人行、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 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提前公示作價規則、計程計價方式和價格標準,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第六條 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對網約車不實行數量管控,強化“政府監管平臺、平臺管理車輛與駕駛員”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在我省設立企業法人機構;省內法人機構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區域的,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并具備服務能力;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包括網約車安全管理、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網約車服務評價、乘客投訴處理等制度和網絡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五)在本市設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并具備相應的經營管理和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在我市工商注冊登記的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在本市的經營辦公場所權屬證明或租賃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
(五)法人企業(含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分支機構)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信息;企業安全管理、平臺管理、車輛和人員專業管理人員的身份證及合同等;
(六)企業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的線上服務能力的認定結果證明材料;
(七)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八)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九)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服務質量保障制度、車輛人員管理制度、考核獎懲、服務評價和投訴處理制度以及應急預案文本;
(十)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首次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企業注冊地相應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前款 第(七)、第(八)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并提供相應認定結果,認定結果全國有效。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注冊地以外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七)、第(八)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請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第九條 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符合條件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事項,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有效期限為4年,自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算。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被許可人可以向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續許可有效期,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因合并、分立產生新的經營主體的,新經營主體應當重新申請經營許可。網約車平臺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名稱、地址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本市設立的分公司變更負責人、經營場所的,應當及時將變更后的營業執照等材料報送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四條 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車輛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四)車輛取得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且初次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至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未滿3年;
(五)采用自然吸氣發動機的車輛,排量應在1.8L及以上;采用渦輪增壓發動機的車輛,排量應在1.4T及以上;采用新能源車型的,應當符合工信部發布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新能源車目錄,續航里程200公里以上;
(六)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其中承運人責任險保額不低于40萬元, 第三者責任險保額不低于100萬元;
(七)車輛不得安裝出租汽車頂燈、空載標志等營運標志標識和相關專用服務設施,車身不得有專用標識,車身顏色原則上應使用出廠原色;
(八)車輛屬于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沒有登記的其他巡游車和網約車,并預先協議接入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承諾由本人駕駛所申請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
第十五條 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含平臺公司或租賃企業自有車輛),應當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對車輛準入條件進行審核,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產權屬企業或單位的,需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法人登記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車輛產權屬個人的,需提交登記在申請人名下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身份證件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原件及復印件,車輛彩色照片2張或照片電子文檔(45度角);
(三)車輛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證明材料;
(四)提供車輛購置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五)已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和 第三者責任險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六)車輛所有人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入網營運意向書或勞動合同和服務協議。
第十六條 依網約車平臺公司或車輛所有人申請,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按照本實施細則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在20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市公安機關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審核不通過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車輛機動車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之日順延8年對應的日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的網約車車輛,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十八條 網約車車輛在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前退出網約車經營,或者行駛里程達到強制報廢條件的,由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九條 車輛所有人發生變更的,新車輛所有人應向原發證機關備案,同時提交變更后的車輛行駛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由原發證機關重新換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二十條 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申請之日前3年內未列入交通運輸、公安部門不良記錄或不適崗名單的;
(五)未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六)經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公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統一、開放的數據交換與共享協議,相互開放端口,促進信息互聯互通互認,提供網區車駕駛員和車輛準入資格等信息查詢服務,實現相關數據共享。
第二十一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核發與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申請人自有車輛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后,與網約車平臺公司正式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由該平臺公司為其辦理駕駛員注冊手續。
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3年。注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約車運營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企業服務所在地縣(區、管委會)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續注冊。
第二十二條 已取得出租汽車客運類別的從業資格證。且符合 第二十條規定條件的,經條件核查后,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可直接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三條 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網約車平臺公司或車輛所有人申請,會同市公安機關,按照本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安排考核,考核結果當場公布。考核合格的,應當在10日內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核發與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補充完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考試考核基礎題庫并向社會公開,簡化考核環節,提供便民高效的考試服務。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二)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保證將車輛衛星裝置相關數據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和網絡服務平臺。
(三)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有效的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簽訂勞動合同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曰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四)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五)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不享受國家燃油補助;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六)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七)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于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八)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九)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十一)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只能通過預約方式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嚴禁巡游攬客。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網約車駕駛員不得同時接入兩個及以上網約車平臺;
(二)必須通過網約車平臺的互聯網預約方式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嚴禁巡游攬客;
(三)從網約車平臺獲取并確認執行訂單后至該趟營運結束,不得再執行其他運輸服務;
(四)除執行網約車平臺發出的拼客訂單以外,不得從事其他拼客、拼單服務;
(五)不得違法使用或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
(六)不得將車輛交由未取得網約車從業資格的人員營運,不得將個人所有的網約車交由他人營運。
第二十九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客戶端應用程序顯示金額支付車費和承擔依法收費設施、路段的規費;
(二)不得攜帶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三)酗酒者或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四)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五)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六)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或者其他不當行為;
(七)自覺履行與網約車經營者達成的電子協議。
第三十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不得同時接入兩個及以上網約車平臺。
第三十一條 為維護社會安定穩定,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加強網約車平臺公司預收資金管理,強化預付業務備案、資金存管、履約保證保險制度落實,切實防止變相融資、非法集資等行為。人行銀行應依法加強銀行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為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支付服務的監管,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網約車經營服務監督管理,充分利用乘客評價、政府部門監管等信息,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質量測評并公布結果。
第三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是處理乘客投訴的責任主體,受理乘客投訴事項后,按照服務質量承諾、投訴受理渠道及投訴辦結時限辦理并答復,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并接受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乘客對網約車經營者答復不滿意或者未收到答復的,可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答復投訴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處理時間的,經相關投訴處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配合調查處理投訴事項,提交投訴處理必要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四條 建立“政府牽頭、部門參與、條塊聯動”的聯合監督執法機制和聯合懲戒退出機制,交通、通信、公安、商務、工商、質監、網信、政法、宣傳、信訪、發改、人社、人行、稅務、金融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通過“雙隨機”行政檢查的方式,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牽頭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二)通信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收集、存儲、處理和使用相關信息的平臺公司,并配合交通運輸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平臺公司進行處置。
(三)公安部門:依法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查處違法違規收集、存儲、處理和使用相關信息的平臺公司,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平臺公司進行處置,預防和妥善處置出租汽車行業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
(四)商務部門:依法查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過程中的壟斷行為。
(五)工商部門:負責網約車平臺公司分支機構設立及經營登記等工作。依法查處網約車平臺公司妨礙市場競爭、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六)質監部門:對計程計時進行源頭監管,加強網約車計量計程方式的調查研究和計量監管。
(七)網絡建設管理部門:加強輿情監測、網上宣傳和輿論引導,依法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并配合交通運輸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平臺公司進行處置。
(八)信訪部門:加大《信訪條例》宣傳力度,引導依法有序反映訴求。一旦發生信訪人到市政府上訪,及時召集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九)發改(物價)部門:對網約車平臺公司實行明碼標價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行為。
(十)人社部門:對網約車經營過程中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等侵害駕駛員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十一)人行:依法對銀行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為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支付服務進行監管,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第三十五條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七條 市道路運輸行業協會應組織開展網約車駕駛員業務培訓、學習教育等活動,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的,依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 第60號)法律責任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屬于網約車經營服務行為,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從事或變相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第四十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該類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先行達到的標準報廢。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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