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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2018-09-21 09:36:38     福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    第60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閩政〔2016〕41號)、省七廳局辦《關于貫徹落實<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意見》(閩交運〔2016〕70號)、《南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南政綜〔2016〕19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南平市延平區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第四條  網約車管理實行政府負責制。
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  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和政府引導作用,通過市場經濟杠桿調節網約車數量,強化“政府監管平臺、平臺管理車輛與駕駛員”管理模式。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在我區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在我省行政區域設立法人機構的;
  (二)省內法人機構所在地不在我區行政區域的,應當在我區設立服務機構,并具備服務能力;
  (三)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四)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五)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六)在服務所在地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服務機構,包括: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相應的管理人員;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及其復印件: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資信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在服務所在地注冊登記的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產權證明或場地租賃合同、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前款    第(五)、    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并提供相應認定結果,認定結果在全國有效。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注冊地以外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提交前款    第(五)、    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第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約車經營服務、經營區域為延平區轄區、經營期限為6年等內容,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在延平區的服務機構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車型檔次不低于當地巡游車,燃油車輛初次購置價格(裸車價格)不低于10萬元。采用純電動或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新能源車型,具體條件為:
1. 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車型。
2. 純電動車型續駛里程不低于200千米,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車型在純電驅動狀態下續駛里程不低于50千米(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公布的《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為準)。
3. 軸距不低于2600毫米。
  (三)二手車進入網約車市場,其已使用年限自初次登記注冊之日起不得超過3年,且二手燃油車輛初次購置價格(裸車價格)不低于 10 萬元。
  (四)取得我市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五)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每個座位保險金額不低于50萬元/年,    第三者責任險保額每車不低于100萬元;
  (六)安裝符合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七)車輛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八)車身必須保持出廠原色,車身外觀不得安裝、噴涂或張貼任何表明車輛為網約車的標識。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對車輛準入條件進行審核,并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換/發申請表;
  (二)《機動車行駛證》、車輛照片(45度角)2張;
  (三)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委托函及委托人身份證;
  (四)車輛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證明材料;
  (五)已投保營運車輛相關保險的證明材料;
  (六)車輛購置發票、購置完稅證明。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并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6年,證件到期后由平臺公司對車輛條件進行審核后,統一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到期換證。
    第十六條  網約車所有人發生變更后繼續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提交變更后的機動車行駛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網約車所有人發生變更后并停止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向原發證機關上交《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由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第十七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無交通運輸部門不良記錄;
  (五)未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前款  第(一)、第(二)、第(三)項由區公安部門核查并出具證明。
    第十八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取得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接入平臺的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車輛退出平臺時,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將相關車輛信息向交通運輸部門報備。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網約車駕駛員上崗前,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注冊后方可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注冊有效期3年。注冊工作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完成,報備信息包括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信息及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網約車平臺公司與駕駛員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的,通過網約車平臺公司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完成注銷。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組織所屬駕駛員按照全國統一的出租汽車駕駛員繼續教育大綱開展繼續教育工作,內容包括相關政策法規、社會責任和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和節能減排知識等。繼續教育完成后,應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網上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不享受國家燃油補助。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根據延平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供求關系等因素,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市場監管、價格部門依法查處網約車平臺公司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質監部門對計程計時進行源頭監管,加強網約車計量計程方式的調查研究和計量監管。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本市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須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三十一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同時接入兩個或兩個以上網約車平臺,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三十二條  網約車只能通過網絡預約的方式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嚴禁巡游攬客和輪排候客。
    第三十三條  為維護社會安定穩定,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加強網約車平臺公司預收資金管理,強化預付業務備案、資金存管、履約保證保險制度落實,切實防止變相融資、非法集資等行為。人民銀行應依法對銀行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支付服務、預付消費業務進行監管,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延平區出租汽車行業改革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建立聯合工作機制,統籌研究和協調當地網約車管理、發展工作。建立網約車監督管理聯動機制,開展聯合執法,通過“雙隨機”行政檢查的方式,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交通運輸主管、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六條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儲存、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七條  發改、物價、通信、公安、人社、商務、人行、稅務、市場監管、質監、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經營區域的界定,按照現有巡游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該類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先行達到的標準報廢。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