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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寧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2018-05-08 16:34:34     四川

遂寧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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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權益,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遂寧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網絡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  遂寧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對主城區的網約車服務具體實施管理,負責指導其他縣(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

  其他縣(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服務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在遂寧市行政區域內提供網約車服務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六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中非服務所在地的企業法人應當在服務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并在服務所在地依法納稅;

  (二)在服務所在地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管理機構、管理人員;

  (三)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當地政府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境內,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四)使用電子支付的,應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五)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六)建立保險安全制度,設立車輛保險準入標準;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在我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網絡服務平臺,應當在取得企業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后,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保險安全制度文本;

  (九)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服務所在地行政區域范圍,經營期限為4年(自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網約車平臺公司可以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延續經營許可有效期的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四川省公安廳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作出許可的相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在我市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三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登記注冊的5至7座乘用車;

  (二)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三)車輛裸車購置價格應高于同期購置的本地主流巡游車價格;

  (四)車輛通過公安機關的營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檢驗;

  (五)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和視頻監控設備,并按要求接入行業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接受監管;

  (六)車身不得噴涂、安裝未經批準的出租汽車專用圖案、標識和設施設備,車內外不得張貼廣告;

  (七)按營運車輛標準購置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

  (八)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網約車平臺公司或車輛所有人申請,按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我市巡游出租汽車符合網約車平臺公司相關要求的,可直接向相應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

  第十五條 網約車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該類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先行達到的標準報廢。

  中、省、市有關于網約車報廢標準的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網約車車輛在其行駛里程達到強制報廢條件的,或者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的,由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七條 在我市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依法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八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由遂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放的、符合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年齡未滿60周歲;

  (五)身體健康;

  (六)申請之日起前3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記錄;

  (七)無被終身禁止駕駛營運車輛的;

  (八)熟悉遂寧市道路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后,統一組織培訓和考試,為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有效期為6年。

  取得我市巡游出租汽車從業資格的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達到AAA級的,且符合第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經駕駛員本人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可以不經過培訓和考試直接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會同公安機關建立網約車車輛、駕駛員聯合審核工作機制。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網絡平臺公司或申請人應當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公安機關負責審核駕駛員的犯罪記錄情況、駕駛證信息、交通違法記錄以及車輛信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公安機關的審核結果,并結合其他條件的審核結果,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對于服務過程中發生的服務質量糾紛、安全責任事故等承擔相應的主體責任,對于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等應承擔當事乘客和駕駛員的先行賠付責任。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承擔主要經營風險,不得通過以租代售、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經營風險。

  (二)依法向服務所在地稅務部門申報并納稅。

  (三)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為其建立完整的車輛維修、保養、審驗檔案,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始終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車容車貌整潔,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要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及時將車輛相關信息向網約車平臺公司服務機構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四)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并獲取駕駛員每年身體健康狀況、遵紀守法和駕駛情況等記錄,具備持續提供服務的能力。應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

  (六)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建立健全培訓檔案。

  (七)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八)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明確服務項目、服務質量標準和服務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應設置服務監督機構、建立網絡投訴受理平臺、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接到乘客投訴后,應在24小時內處理,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年度乘客投訴處理率應達到100%,年度乘客投訴處理滿意率應不低于95%。

  (九)建立訂單管理制度,制定派單規則,對預約成功率高、服務質量好的駕駛員,宜在訂單分發時優先考慮。

  (十)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十一)建立乘客失物登記、保管、查找制度,及時處理乘客失物查詢,并在48小時內答復。對涉嫌惡意侵占乘客財物的,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十二)按照中、省、市關于網約車運價有關規定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并向社會公布計程計價方式,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十三)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十四)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十五)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十六)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十七)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十八)不得利用車載或駕駛員通信工具組織、煽動駕駛員及乘客參與非法集會、游行、示威和聚眾斗毆。

  (十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駕駛員提供網約車服務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二)保持車輛容貌和車內整潔衛生;

  (三)按照規定使用相關營運設備開展服務,發現設備功能故障、損壞的,應在故障排除后運營;

  (四)運營時隨車攜帶駕駛員從業資格、車輛運輸等證件;

  (五)接單后未經乘客同意、無正當理由不得違約拒絕載客,應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六)不得將車輛交由未取得合法從業資格的人員運營;

  (七)應在允許停車地點等候訂單,不得以網絡預約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運營,不得巡游攬客,不得在巡游車停靠點、候客泊位點以及汽車客運站、火車站等設立的巡游車候客場所候客、攬客。

  (八)發現乘客遺失物品的,主動提醒和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自行送交或者通過網約車平臺公司送交公安等部門;

  (九)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按照約定收取費用,不得違規收費;

  (十一)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十二)不得組織、煽動或參與非法集會、游行、示威和聚眾斗毆;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約車駕駛員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履行管理主體責任,暫停向其派單,加強培訓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立即解除與該駕駛員的合同或者協議,必要時提請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吊銷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四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增加執法投入,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力度,從嚴網約車市場監管,健全有效的聯合執法監督機制,嚴厲打擊非法營運。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監督檢查網約車平臺公司的服務投訴處理情況,如乘客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的投訴處理不滿意或者未收到答復的,可以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投訴,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投訴處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答復投訴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處理時間的,經相關投訴處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但需將情況告知投訴人。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應當配合調查處理投訴事項,提交投訴處理必要的相關材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根據監控視頻資料、汽車行駛記錄、衛星定位系統和依法向網約車平臺公司調取的信息資料,認定違法事實。

  第二十六條  公安、通信、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七條  發改、通信、公安、工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監、網信、經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公安部門應當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網約車行業可能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依法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治安秩序與社會穩定。

  第二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相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有違反中、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經營服務行為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職責依法查處。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第三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有價格違法、價格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由發改、工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三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辦法關于網絡信息安全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公安機關和通信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監管中發現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在我市從事網約車服務的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及駕駛員,應由網約車平臺公司統一組織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含周末及節假日)內依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如國家、省調整有關網約車管理政策,按國家、省調整后的政策執行。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遂寧市人民政府法制辦、遂寧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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