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2018-08-22 15:00:42 安徽馬鞍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滿足市民日益增長的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等七部門令第60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6〕64號)、《關于實施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安徽省交通運輸廳等九廳局皖交運〔2016〕10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花山區和雨山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網約車的經營服務管理。
第四條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網約車發展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逐步投放,不斷滿足市民個性化出行需求。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網約車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網約車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設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具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二)具備開展網約車平臺服務的線上能力;(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辦公場所和經營管理人員,具備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投訴受理等服務能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四)網絡服務平臺數據信息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七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二)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三)企業法人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四)有辦公場所的相關證明;(五)投資人、負責人的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管理人員信息;(六)網絡服務平臺數據信息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的證明或承諾;(七)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審核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中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本市花山區和雨山區,經營期限為8年。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后,按照規定向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運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三章: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一條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符合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技術標準;
(四)車輛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時未超過3年,車輛登記住址為本市花山區或者雨山區;
(五)燃油車輛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排量不低于1.6L或者1.4T;新能源車輛續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由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人為法人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三)車輛行駛證原件及其復印件,新購置車輛應當提供購車發票、車輛登記證書原件及其復印件;
(四)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合格報告;(五)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安裝證明;
(六)網約車平臺公司出具的服務協議意向書。
第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后,在20個工作日內,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車輛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申請人憑《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車輛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約車車輛行政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
第十四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經營許可期限不超過8年,與該車輛可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最長使用年限相一致。
第十五條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五)具有本市戶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證。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其中,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證明材料,需由公安部門審核并出具證明材料。
有關政策規定不能從事經營活動的人員,不得從事網約車經營。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駕駛員申請,按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并按規定考核后,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有效期為6年。
第四章: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履行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第二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公平公正,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第二十二條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網約車不得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第二十五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二十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第二十八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不得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并為公安部門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九條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設和完善行業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一條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二條公安、商務、工商、質監、宣傳(網宣)、發改委(價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稅務、人民銀行、經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三十五條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違規收費的;
(四)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第三十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經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為公安部門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7年日日起施行。含山縣、和縣、當涂縣和博望區網約車的經營服務管理,可以參照本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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