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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2018-10-22 10:01:34     安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等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細則。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規定的車輛和駕駛員,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積極推進綠色出租車行業建設。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全市網約車的管理工作,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網約車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在本市市區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具體條件除符合《暫行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本市注冊的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并在本市依法納稅;
   (二)網約服務平臺數據接入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
   (三)在本市設立服務機構,有與注冊車輛數和駕駛員人數相適應的辦公場所和管理人員;
   (四)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具有固定辦公場地、負責人員及管理人員信息等資料;
   (四)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平臺公司具備線上服務能力、符合相關要求的審核認定結果;
   (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供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企業法人授權該分支機構負責人全權承擔本市網約車經營服務、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等企業主體責任的授權委托書,申請人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其復印件;
   (六)網約平臺信息交換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的證明和承諾文件;
   (七)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與保險機構簽訂承運人責任險的承保協議;
   (九)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審核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中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本市市區,經營期限為4年。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后,按照規定向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0日內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

    第九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除《暫行辦法》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市區注冊登記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行駛證初次登記時間至申請時未超過3年;
   (二)車型標準不低于市區主流巡游出租汽車;燃油車輛軸距不低于2600毫米、發動機排量不低于1.6L;新能源車輛軸距不低于2500毫米;
   (三)在車輛固定安裝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要求》(JT/T794)要求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不得以具有衛星定位功能的移動設備代替,并接入監管平臺;
   (四)達到《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二級以上技術等級;
   (五)車輛應當具備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平臺公司投保的承運人責任險;
   (六)外觀顏色和車輛標識應當明顯區分于巡游車,不得安裝空車牌(燈)等巡游車服務設施設備;
   (七)符合法律、法規及本市對網約車車輛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所有人,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所有人名下應當沒有登記的其他巡游車和網約車,并持有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實際從事網約車服務。
   (二)車輛所有者為企業法人的,企業應取得本市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資質、近1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且須提交擬從事網約車運營的駕駛員信息和運營意向書。
   (三)注冊在崗的巡游車駕駛員不得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一條 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由提供線上服務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見附件);
    (二)本市核發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行駛證》復印件;
    (三)安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并接入監管平臺的證明材料;
    (四)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
    (五)車輛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承運人責任險等證明資料;
    (六)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應提交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復印件;車輛所有人為企業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出租汽車經營資質證明、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七)車輛所有者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經營協議和服務質量承諾書(平臺公司自有車輛除外);
    (八)網約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對審核通過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初審證明》,證明有效期為60日。
    第十三條 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持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初審證明》,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第十四條 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后,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規定審核,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五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之日順延8年對應的日期。網約車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十六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車輛報廢、轉出、所有權擅自轉讓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因其他原因,網約車車輛在未接入平臺期間,不得從事運營。

第四章 網約車駕駛員

    第十七條 在本市市區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除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市區戶籍(含金安區、裕安區)或者在本市取得《居住證》6個月以上;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身體狀況滿足運營安全和服務規范要求;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申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可自行或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本人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交通肇事犯罪、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被記滿12分記錄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本市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近半年內體檢報告復印件;
   (五)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委托協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考試工作規范及時安排考試。對考試合格的駕駛員自公布考試成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考試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有效期6年。已取得本市巡游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不再從事巡游車服務,符合第十八條規定的,可直接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業資格證件的駕駛員,自吊銷之日起 3年內,不得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五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除遵守《暫行辦法》的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并落實服務標準和規程、車輛檢修、駕駛員守則、安全行車、學習和業務培訓、營運管理、服務質量管理、投訴舉報等各項規章制度;
   (二)對乘客提出的服務質量問題及時調查處理并在10日內作出答復;
   (三)通過網約車平臺及服務終端,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保證線上提供的駕駛員、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車輛一致,駕駛員載客運營時,平臺不得推送新的運營信息;
   (四)按照規定組織實施駕駛員繼續教育,開展崗前培訓、業務培訓和日常教育指導;
   (五)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對車輛定期檢查、保養、按規定進行安全性能檢測;
   (六)平臺數據庫向市交通運輸監管平臺實時傳輸運營動態數據,確保數據信息真實、完整;
   (七)提供不間斷運營服務,并明確服務項目,公布服務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如實記錄車輛、駕駛員服務信息;
   (八)按照規定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
   (九)提高服務質量,承擔駕駛員出現甩客、故意繞道等嚴重服務問題的管理責任;
   (十)不得組織或幫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十一)保障用戶對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權,且不得超越網約車業務所需范圍;
   (十二)除配合國家機關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戶的個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三)業務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且不得利用車載或駕駛員通信工具組織、煽動駕駛員及乘客參與非法集會、游行、示威和聚眾斗毆;或發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傳播、與業務無關的各類信息;
   (十四)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以車輛掛靠、托管、一次性買斷等方式向駕駛員收取風險抵押金、服務保證金等,向駕駛員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
   (十五)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與駕駛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簽訂協議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為駕駛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十六)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市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戰備等應急運輸任務,服從統一調度、指揮,切實維護行業與社會穩定;
   (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所屬車輛接入網約服務平臺經營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協議,明確對車輛及駕駛員的日常管理等權利義務關系,保障乘客及駕駛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駕駛員除遵守《暫行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主動將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接入市交通運輸部門監管平臺和網約服務平臺;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服務平臺或使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車輛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三)在允許停車地點等候訂單或乘客,不得巡游攬客,不得在巡游車調度站排隊攬客;
    (四)執行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主動告知乘客本次運營費用,主動出具出租汽車稅務發票;
    (五)嚴格按照服務平臺生成的訂單提供運營服務,不得拒載或中途甩客;
    (六)保持服務平臺駕駛員客戶端及個人通訊設備暢通,及時接收服務平臺推送的訂單信息;
    (七)主動提示乘客使用車內服務設施;
    (八)特殊原因無法運營或乘客取消行程時,按要求及時上報平臺;
    (九)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十)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三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乘車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四)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六)遵守網約車運營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七)按照規定支付車費。
     乘客有違反上述情形之一的,網約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終止服務。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費用,并可向網約車平臺公司或有關部門舉報:
    (一)不按照計價標準進行計費;
    (二)不按照規定向乘客出具有效的出租汽車發票;
    (三)因駕駛員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接受處理或因車輛故障,不能將乘客及時送達目的地的;
    (四)駕駛員未經乘客允許搭乘他人或在載客途中無正當理由終止服務的;
    (五)線上車輛、駕駛員與線下車輛、駕駛員不一致的。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網約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車輛實時位置信息和行駛軌跡、運價標準,訂單詳細信息(不含乘客個人信息)、運營信息、服務質量、乘客評價信息以及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
     第二十六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及網約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市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具體考核辦法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可以通過調取的信息及交通監控視頻資料等收集證據。
     第二十八條 市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相關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市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作出行政決定的單位門戶網站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條 市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執法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應保守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有違反《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行為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職責依法查處。
    第三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有價格違法、價格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由發改(物價)、工商質監部門按照《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三十四條 對監管中發現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巡游出租汽車以電信、互聯網等方式為乘客提供電召服務的,不適用本細則,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市轄各縣、葉集區可自行制定網約車管理細則,未制定細則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6年11月?日起施行。具體由六安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六安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