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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和私人小客車合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2018-08-29 14:26:58     浙江

 為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和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總則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私人小客車合乘,應當遵守《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本實施細則所稱私人小客車合乘,是指合乘服務提供者(即駕駛員)通過合乘信息服務平臺預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合乘者選擇乘坐,合乘者僅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實行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車合乘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禁止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二)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駕駛員應當符合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取得相應行政許可后,方可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三)對本市網約車數量實行市場調節,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眾合法權益,必要時可對網約車的數量和價格實行臨時管控。

  (四)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網約車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統一受理全市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工作,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市網約車平臺公司的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區、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各自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網約車市場監管工作。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和合乘信息服務平臺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發改、價格、通信、公安、市場監管、稅務、質監、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和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實施相關管理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和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二、網約車平臺公司

  (五)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符合《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持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取得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六)在本市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網約車經營申請表;

  2.投資人、負責人的身份和資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委托書;

  3.企業法人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其具備有關線上服務能力、符合相關要求的審核認定結果;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設立分支機構的,提交在本市注冊登記的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以及企業法人授權該分支機構負責人全權承擔本市網約車經營服務、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等企業主體責任的授權委托書;

  5.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固定辦公場地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分支機構負責人及管理人員信息;

  6.平臺數據庫接入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的證明文件;

  7.企業經營管理、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接入車輛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駕駛員管理制度,網約車調度規則,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內部安全保衛制度,服務質量及投訴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隱私保護制度,平臺數據庫接入監管平臺的維護保障制度,運價制定規則及價格公示制度;開展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的,提交防止非營運車輛利用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制度;8.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1年。

  三、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八)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取得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本市號牌,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微型面包車除外);

  2.新能源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電動汽車),軸距達到2600毫米以上或綜合工況續航里程達到250千米以上;非新能源汽車,軸距達到2700毫米以上或車輛購置的計稅價格在12萬元以上;

  3.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

  4.車輛技術性能符合環保和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5.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6.未噴涂巡游出租汽車標志標識、未安裝頂燈裝置。

  (九)網約車主要依靠存量轉換,通過將符合條件的車輛變更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產生,不單獨新增網約車小客車指標,不設置網約車專用牌照號段。

  (十)辦理機動車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手續的,應當在取得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的網約車預受理證明后,由車輛所有人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或憑證:

  1.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2.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3.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的網約車預受理證明;

  4.機動車所有人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須提交相應委托書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按照《杭州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規定》獲得小客車指標,擬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購買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的車輛,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的網約車預受理證明,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車輛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

  (十一)辦理網約車預受理證明或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應當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或車輛所有人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2.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購置發票、車輛購置稅發票、保險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4.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及合格證明。

  (十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與車輛使用年限掛鉤,最長不超過8年。

  (十三)網約車需要變更車輛登記所有人或車輛使用性質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或車輛所有人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憑注銷證明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十四)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取得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本市網約車駕駛員的從業資格管理,按照《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執行。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公布考試大綱,組織實施考試。

  (十五)申請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取得本市戶籍,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證6個月以上,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臨時居住證12個月以上;

  2.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3.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12分記錄;

  4.無暴力犯罪記錄;

  5.自申請考試之日起前3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記錄。

  (十六)網約車駕駛員完成報備注冊后,方可上崗服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負責駕駛員的報備注冊和注銷。

  (十七)巡游出租汽車可以申請變更為網約車;連續3年考核等級在A以上的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可以申請換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四、網約車經營行為和乘運服務

  (十八)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已取得有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保證線上預約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2.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已取得有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保證線上預約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

  3.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建立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法定代表人和本地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辦公場地,保障安全管理投入,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4.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相關保險方案對社會公布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對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5.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開服務項目和服務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機制,按照國家有關網約車運營服務標準設置服務監督與投訴處理機構,公布服務監督電話及其他投訴方式與處理流程,足額配備客戶服務人員,24小時受理乘客咨詢、投訴、遺失物查找等事宜;接到乘客投訴或相關部門交辦投訴件后,應當在5日內處理完畢并反饋;

  6.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運價規則調整時,應當提前15天向社會公布,并向市價格主管部門、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7.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乘客需要提供電子或紙質出租汽車發票,并依法納稅;

  8.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訂單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原始記錄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服務質量統計數據和原始記錄真實、準確;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向約車人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車型、顏色、使用年限等信息;

  9.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10.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應當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提供服務,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巡游出租汽車專用通道、站點候客(執行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急疏運任務指令時除外);

  11.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提供服務,不得中途甩客或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12.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確保網約車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正常使用,衛星定位數據格式和傳輸方式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并接入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

  (十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如信息泄露,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二十)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二十一)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五、私人小客車合乘

  (二十二)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合乘出行作為合乘服務提供者(駕駛員)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

  (二十三)私人小客車合乘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由駕駛員預先發布駕車出行信息;

  2.免費互助或僅分攤部分出行成本;需分攤出行成本的,按照只計程不計時原則,駕駛員和信息服務平臺收取的每公里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巡游出租汽車每公里里程運價的50%;

  3.每輛私人小客車或每個駕駛員累計每日提供合乘服務不得超過4次。

  違反前款規定,凡根據乘客意愿提供車輛和駕駛員,或收費標準、服務頻次超過上限的,均屬于網約車經營,相關平臺企業、車輛、駕駛員應當取得網約車相應的經營許可或從業資格。

  (二十四)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在合乘服務格式合同中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糾紛解決方式,以及合乘費用分攤的規則;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收取服務費用的,應當向社會公開收費標準,實行明碼標價,并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合乘信息服務平臺不得以獎勵、補貼等形式,吸引合乘服務提供者變相從事非法營運。

  網約車平臺公司開展合乘信息服務的,應當分別與用戶簽訂網約車服務和合乘信息服務的協議,明確兩者不同的法律關系以及平臺企業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得誤導用戶。

  (二十五)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具備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使用電子支付的,應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

  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應將接入平臺的合乘服務提供者車輛、人員信息以及合乘規則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市場監管部門備案。

  六、附則

  (二十六)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由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七)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實施細則,且未落實限期整改要求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暫停受理其新增車輛和駕駛員注冊業務。

  (二十八)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二十九)本實施細則中“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三十)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11月1日起試行,至2017年2月28日為過渡期,試行期1年,由市交通運輸局牽頭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