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2018-06-14 10:12:29 廣西南寧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官方公告入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和《南寧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包含市轄五縣)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等活動。
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是網約車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網約車客運管理工作,市交通運輸部門下設的市城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網約車日常的監管工作。
公安、工信、商務、工商、發改委、質監、規劃、稅務、物價、勞動保障(人社)等部門各司其職,依法依規對網約車客運進行管理。
第四條 市出租汽車協會是全市出租汽車行業的自律性社團組織,負責網約車的職業規范制定,協調行業內部關系,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和督促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規范。
第五條 網約車的投放依照總體動態調控的原則進行,根據市民出行的需求科學調整網約車數量,解決群眾出行難的問題。
第六條 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許可有效期為4年。
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網約車平臺公司可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出延續經營許可有效期的申請,對在經營有效期內沒有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申請人,每次延期期限為4年。
第八條 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平臺公司,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南寧市有相應分支機構及服務能力:須有不少于60平方米的固定辦公場所,以及不少于60平方米的營運駕駛員培訓、學習場所。租用他人房屋、場地作為辦公、學習場所和停車場的,要依法簽訂一年以上的租用合同;
(六)有完善的企業管理機構,設有線上的平臺調度管理、線下運營(含投訴處理、失物查找)、安全、人力資源培訓等服務管理部門,并有相應的專職管理人員,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九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平臺公司,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另見附件);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在本市的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證明信息;
(五)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對第八條第(二)、第(三)款有關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六)經營管理制度(含網約平臺管理辦法及線上調度軟件說明)、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含線上網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線下安全經營生產管理等制度)、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含駕駛員學習制度、信訪及投訴處理管理制度、乘客失物查找及管理制度等)、營運車輛管理制度等文本;
(七)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網絡平臺的運行可靠性,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
(二)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對于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等,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三)網約車平臺公司應通過安裝車載終端等手段,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確保網絡服務平臺提供服務車輛與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一致。
(四)網約車平臺公司運營期間應實時采集駕駛員人像等個人生物特征數據,與駕駛員上傳身份資料進行對比,確保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
(五)網約車平臺公司不應拒絕約車人提出的3日之內的預約用車需求。
(六)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建立訂單管理制度,制定派單規則,對預約成功率高、服務質量好的駕駛員,在訂單分發時予以優先考慮。
(七)網約車平臺公司要提前公示作價規則、計程計價方式和價格標準,按規定明碼標價,計程計價方式要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并提供本市出租汽車專用發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運營等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5座三廂小客車和7座乘用車輛軸距均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車車輛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
(二)車輛購置的計稅價格不低于13萬元人民幣;
(三)取得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牌照和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行駛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四)車身外觀有明顯的網約車標識;
(五)按規定進行車輛年審、二級維護及技術等級評定,符合一級技術等級要求;
(六)按規定購買承運人責任險及交強險;
(七)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八)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應先取得本市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且名下無尚在經營使用期內的網約車。
個人再次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近3年網約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無A級及以下等級。
第十二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二)有本市戶籍或居住證;
(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五)無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
(六)取得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三條 擬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下列記錄材料由相應主管部門提供:
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
第十四條 網約車駕駛員,通過網約車經營者向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報備信息包括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信息、與網約車經營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等。
第十五條 網約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實行亮證服務;
(二)正確使用計價系統,按收費標準收費,給付乘客出租汽車發票;
(三)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無故爽約、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四)按乘客要求提供車內設施的使用服務,未經乘客同意,不得同載他人;
(五)安全行車,規范服務,使用文明語言,保持車內整潔;乘客遺忘在車上的物品,應當無償歸還失主或交回所屬平臺;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十七條 登記為網約車的機動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機動車使用年限超過3年的車輛,禁止轉為網約車。
第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巡游車可按程序轉化為網約車。
第十九條 本細則從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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