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2020-04-02 10:58:02 廣西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經營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6〕145號)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等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網約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服務平臺),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市、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的日常行業監督工作。市大數據和行政審批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經營車輛的許可及全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的許可。上思縣、東興市、港口區、防城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的日常行業管理工作。
公安、司法、發改、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監督、大數據和行政審批、自然資源、財政、人社、住建、稅務、商務、工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司其職,依法依規對網約車客運進行管理。
第四條 按照總量動態調控的原則適度有序發展,逐步實現市場調節,更好地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五條 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二章 網約車服務平臺
第六條 擬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具體條件除符合《暫行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本市注冊的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二)網絡服務平臺數據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監管平臺。
(三)在本市有與注冊車輛數和駕駛員人數相適應的辦公場所、服務網點和管理人員。
(四)有完善的企業管理機構,設有線上的平臺調度管理、線下運營(含投訴處理、失物查找)、安全、人力資源培訓等服務管理部門,并有相應的專職管理人員,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擬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平臺公司,應當向市大數據和行政審批局提出申請。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另見附件)。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在本市的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企業注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應當提交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企業注冊地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應當提交注冊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以及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六)平臺公司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含網約車平臺管理辦法及線上調度軟件說明)、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含線上網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線下安全經營生產管理等制度)、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含駕駛員學習制度、信訪及投訴處理管理制度、乘客失物查找及管理制度等)、營運車輛管理制度等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當提供相關證件的原件供核查。
市大數據和行政審批局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相關規定以《暫行辦法》為準。
第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許可有效期為4年。
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網約車平臺公司可以向原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經營許可有效期的申請,對在經營有效期內沒有出現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每次延期期限為4年。
第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網絡服務平臺的運行可靠性,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
(二)承擔承運人責任,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對于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等,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三)應通過安裝車載終端等手段,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確保網絡服務平臺提供服務車輛與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一致。
(四)運營期間應實時采集駕駛員人像等個人生物特征數據,與駕駛員上傳身份資料進行對比,確保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
(五)不應拒絕約車人提出的72小時之內的預約用車需求。
(六)應當建立訂單管理制度,制定公平高效的派單規則。
(七)要提前公示作價規則、計程計價方式和價格標準,按規定明碼標價,司乘端價格一致且公開透明,計程計價方式要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并提供本市出租汽車發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不得有以低于經營成本的價格運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運營等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價格違法行為。
(八)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九)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
第十條 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登記注冊,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7座以下乘用車。
(二)車輛應具有交強險、承運人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
(三)已經投入使用的車輛變更為網約車的,登記日期須在3年之內且行駛里程在4萬公里以下,經營期限相對應扣除。
(四)車輛檔次要求,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即可:
1.軸距達到2650毫米及以上,采用自然吸氣發動機的車輛,排量不小于1.59升,采用增壓發動機的車輛,排量不小于1.39升。
2.新能源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等),軸距達到2600毫米及以上或綜合工況續航里程達到250千米及以上。
(五)由服務平臺統一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和車內攝像頭及司機身份識別系統。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794)所規定的標準。
(六)車輛內部顯著位置展示統一標準的標識、網約車服務機構名稱及行業投訴監督電話。
(七)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游車服務設施設備。
(八)按規定進行車輛年審、二級維護及技術等級評定,符合一級技術等級要求。
(九)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應先取得本市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且名下無尚在經營使用期內的網約車。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擬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向許可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本市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復印件。
(五)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說明材料。
(六)車輛彩色照片2張及照片電子文檔。
(七)車輛所有人為網約車平臺公司或出租汽車相關企業,應當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八)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復印件。
(九)車輛所有人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有效委托協議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提供相關證件的原件供核查。
許可部門對符合條件的車輛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車輛所有人到公安機關辦理車輛登記或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車客運”,許可部門對機動車行駛證已登記為“預約出租車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二條 登記為網約車的機動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須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巡游出租汽車可按程序轉為網約車,但不再保留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資質。
第十四條 網約車車輛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四章 網約車駕駛員
第十五條 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具體條件除符合《暫行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男駕駛員年齡在60周歲以下,女駕駛員年齡在5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二)有本市戶籍或居住證。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被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列入信用體系不良記錄名單制度的駕駛員,兩年內不得從事網約車客運服務。
第十六條 擬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應當向許可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
(二)身份證(非本市戶籍申請人還需提供居住證)、《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
(三)本市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近1年內體檢報告復印件。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的相關證明或承諾材料原件。
(五)駕駛員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有效委托協議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提供相關證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七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將網約車駕駛員相關信息向經營地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報備信息包括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信息、與網約車經營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協議等。
第十八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實行亮證服務。
(二)不得違反規定巡游攬客、站點候客。
(三)正確使用計價系統,按收費標準收費,給付乘客出租汽車發票。
(四)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按承諾到達約定地點提供預約服務,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五)按乘客要求提供車內設施的使用服務,未經乘客同意,不得同載他人。
(六)安全行車,規范服務,使用文明語言,保持車內整潔;乘客遺忘在車上的物品,應當無償歸還失主或交回所屬網約車平臺公司。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網約車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有違反《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規章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有價格違法、價格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由物價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及駕駛員有違反《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第63號)、《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4號)、《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是指合乘服務提供者不以盈利為目的,通過已備案的網約車平臺預先發布合乘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合乘者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非營運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合乘服務分攤費用由合乘服務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數平均分攤。合乘出行可分攤總成本僅限于當次合乘出行車輛所消耗的燃料等成本和所發生的高速公路、橋隧通行費,除此之外駕駛員不得收取時間計費及其他任何費用。燃料等成本應按照合乘車輛車型在工信部登記的綜合工況百公里油耗、燃油等實時價格以平均公里成本計費。
每輛私人小客車、每個司機累計每日提供合乘服務不得超過四次。
合乘屬于各方自愿民事行為,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性客運活動,相關權利、義務及安全事故等責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約自行承擔。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提及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車輛以及網約車駕駛員相關的具體許可流程,以及社會穩定風險應急處置預案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設置過渡期3個月,從2020年4月1日起至 2020年6月30日止。本細則由防城港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每月持續產品迭代更新
快速Saas搭建+定制開發
專屬客戶經理提供技術支持
提供企業合同及國家增值稅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