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2018-12-17 10:16:29 河南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0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焦作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在焦作市轄區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細則》。
《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發展規模根據市場需求以網約車從業人員和車輛的準入條件進行動態調控,每年一次將網約車的準入條件向社會發布。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在實施前一個月通過網絡平臺,明碼標價,向社會發布。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履行具體管理職責,并對市區網約車實施管理。
各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網約車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履行具體管理職責。
第二章 網約車經營許可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質監、商務、工商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的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分支機構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機構設置、崗位職責,管理人員資質等資料;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許可經營期限為4年。網約車平臺公司需要延續經營許可證和車輛運輸證有效期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794-2011)的具有行駛記錄、圖像音視頻信息采集記錄等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四)車籍所在地為焦作市轄區且系申請人自有車輛;
(五)車輛價格應高于焦作市區巡游車裸車平均價的1.5倍以上;注冊登記時間不超過3年;
(六)車輛應保持出廠合格證登記顏色,網約車不得設置安裝營運標識;
(七)車用氣瓶應符合特種設備相關技術規范標準要求。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公安車管部門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許可經營期限為4年。
擬在本市申請網約車車輛許可的,應提交以下材料:(一)網約車車輛運營申請表;(二)車輛產權屬企業或單位的,需提交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法人登記證明及復印件;車輛產權屬駕駛員個人的,需提交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身份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及復印件;(三)機動車購置發票原件及復印件;(四)車輛所有人與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簽訂的入網營運協議及有效委托手續;(五)證明符合網約車車輛條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C1以上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有本市戶籍或者1年以上居住證;
(五)年齡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身心健康,無職業禁忌癥。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并按規定考核后,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八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網約車只能接入2個以下網約車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等部門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條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一條 發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監、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監總局國家網信辦令 2016年第60號)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該類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先行達到的標準報廢。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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