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2018-08-11 16:26:58 江西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實施《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 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第6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 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第63號),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與互聯網服務的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 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實行“一證一平臺、一人一車、一車一平臺”。即:一個網約車平臺公司 在一個城市只能申請一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一 名網約車駕駛員只能注冊一輛網約車;一輛網約車只能接入一個網約車平臺。
網約車數量由市場調節,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受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約車駕駛員以及市本級(含月湖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信江新區、龍虎山風景名勝區)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車輛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工作。
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指導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日常管理,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平臺公司和網約車車輛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六條 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符合《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并在服務所在地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具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承擔承運 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向屬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安全管理人員、業務管理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未在服務所在地范圍內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還應提交在服務所在地注冊登記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以及企業法人授權該分支機構全權承擔網約車經營服務、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等企業主體責任的授權委托書;
(四)在經營區域范圍內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培訓場所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五)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出具的平臺公司具備線上服務能力審核認定結果;
(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相關文本;
(七)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 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經營期限 為4年。經營期限屆滿需繼續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在屆滿前30日內,向許可機關提出繼續經營申請。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車籍在服務所在地,且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初次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至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未滿3年,且行駛里程數未滿20萬千米的車輛;
(三)車輛應具有交強險、乘客意外傷害險、第三者責任險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
(四)車輛技術要求高于本市現有主流巡游車標準;
(五)車輛安全性能符合國家規定,車輛技術等級評定不低于二級;
(六)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由已取得服務所在地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向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住址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單及復印件;
(五)機動車具有交強險、乘客意外傷害險、第三者責任險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合格證書及安裝證明;
(七)機動車加盟已在服務所在地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或其授權的分支機構的相關協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對初審通過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初審證明》, 證明有效期為60日。
第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初審證明》,向公安車輛管理部門申 請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為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經營區域為鷹潭市行政區域,超出鷹潭市 行政區域經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鷹潭市行政區域內。
第十五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結合車輛使用年限確定,最長不超過8年。
網約車車輛達到退出年限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自動失效,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予以撤銷。
第十六條 網約車車輛申請變更使用性質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提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的已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本市網約車駕駛員的從業資格管理,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第63號) 執行。
第十八條 申請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 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未達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第十九條 申請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由駕駛員本人或委托已取得本市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以及授權的分支機構,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申請表;
(二)駕駛員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公安部門出具的無暴力犯罪記錄,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等證明,以上證明均由網約 車平臺公司統一向公安部門申請出具;
(四)駕駛員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或授權的分支機構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有效委托協議。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申請人資料并進行資格考試,為符合條件且考試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條 取得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與網約車經營者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后,應當由網約車經營者向服務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注冊申請,完成注冊手續后方可從事網約車運營服務。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除應遵守《暫行辦法》的規定,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相關規定,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將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訂單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共享;
(二)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車輛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制度及檔案,確保車輛技術性能良好;
(三)依法納稅并對接入平臺的網約車繳納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乘客意外傷害險,其中第三者責任險保額不得低于100萬元,乘客意外傷害險保額不得低于30萬元;
網約車在客運服務過程中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時,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先行賠付,后處理事故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轉嫁安全責任風險;
(四)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許可條件,結合自身制定的服務標準及要求,建立完善的車輛和駕駛員退出機制。對不符合許可條件或嚴重違反服務標準及要求的車輛或駕駛員,應立即停止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并及時告知服務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五)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公眾投訴處理制度,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公布投訴電話,及時處理乘客和公眾的投訴,按規定時限將投訴處理結果告知乘客,并建立投訴處理相關檔案,主動接受服務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等相關部門的抽檢和核查;
(六)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提前公示運價規則、計程計價方式和價格標準,按規定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專用發票。運價規則調整或實施市場獎勵、促銷等行為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并提前10日向社會 公布。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車輛除應遵守《暫行辦法》的規定,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服務的車輛,必須是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接入的車輛,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二)車身顏色、外觀與普通車輛一致,車身整潔,不得張貼、安裝任何與營運有關的標志標識及廣告圖案;
(三)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完好,并正常接入政府監管平臺。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出現故障,應當及時維修完好,方可提供網約車服務。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駕駛員除應遵守《暫行辦法》的規定,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文明駕駛;
(二)嚴格按照服務平臺生成的訂單提供運營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服務,不得議價、途中甩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誘導乘客消費等;
(三)不得以網絡預約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運營,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火車站、汽車站候客和攬客。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經營服務行為實施監督管理;網約車平臺公司負責網約車輛和網約車駕駛員的日常管理,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管。
第二十五條 發改(價格)、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市場和質量監督、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職責:
發改(價格)部門負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價格行為的監管,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過程中的價格違法行為。
公安部門應當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依法開展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與社會穩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網約車行業履行勞動關系過程中發生的勞動爭議進行處理,依法查處勞動違法行為。
商務部門依照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企業的審核、審批及變更;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過程中的壟斷行為。
人民銀行負責查處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違反規定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行為。
稅務部門負責對網約車行業貫徹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的監管,并負責查處網約車經營過程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市場和質量監督部門負責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注冊,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及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予以公示。負責網約車輛經營過程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依法監督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實施。
網信部門負責對網約車行業互聯網信息內容的監管,協同有關部門查處網絡違法犯罪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巡游出租汽車以電信、互聯網等方式為乘客提供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不適用本實施細則,按照《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自本實施細則實施之日起,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再接受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注冊營運。為便于現有未經許可存量網約車順利納入管理,自本實施細則正式實施之日起計算,給予四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后未經許可的存量網約車不得再開展網約車業務。
第二十八條 在本實施細則規定過渡期內,對存量網約車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初次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至申請之日未滿4年且行駛里程數未滿20萬千米,可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據《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網約車平臺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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