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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2018-12-07 10:28:57     吉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0號)以及《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四平市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實施方案》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條 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一)本實施辦法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二)本實施辦法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網約車不實行數量管控,不享受出租汽車燃油補貼,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應與選用車型相匹配,網約車經營者不得采取低價傾銷等不正當競爭方式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乘客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在國家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網約車管理工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設有相應服務機構,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

  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書;

  (四)具體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

  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

  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企業注冊地相應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并提供相應認定結果,認定結果全國有效。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注冊地以外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請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第七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許可實行有期限制度,最長不超過8年。需繼續經營的,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延續經營許可申請;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車籍所在地為本地、車輛注冊登記日期在4年以內的,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裸車購置價格在12萬及以上(且裸車價格高于巡游車主流車型價格1.5倍以上)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范》標準要求,不得設置或噴涂標志標識;

  (四)車輛需配備具有網約車服務平臺服務端、價格計算、在線支付、服務評價等功能的終端設備;

  (五)個人必須在取得《四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后,只能申請一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且名下沒有登記巡游出租汽車。實行一人一證一車制度。一個網約車只能接入一個平臺公司,并預先協議接入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網約車實行期限制和行駛里程報廢制:

  (一)網約車輛自機動車行駛證注冊日期起不超過8年,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運營。

  (二)車輛退出網約車運營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向車輛所有人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車輛所有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

  (三)車輛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車輛報廢、轉出、所有權擅自轉讓的,注銷車輛經營權;平臺與車輛接入關系終止以及平臺經營期終止的,車輛在未辦理接入新平臺期間,不得從事運營。

  第十四條 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后,對符合條件并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五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區戶籍或在本市區取得一年以上居住證的公民;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到轄區派出所開具無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證明;

  (四)到公安交警部門開具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證明;

  (五)男年齡在60歲、女年齡在55歲以下;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并按規定考核后,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七條 在本市為個人自有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與取得資質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駕駛員、車輛入網營運意向書。

  (二)申請人委托協議接入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出租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2.車輛購置發票;

  3.登記在申請人名下的車輛登記證、行駛證、申請人的身份證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及復印件;

  4.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入網營運意向書;

  5.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申請表。

  (三)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自接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制發《車輛登記變更證明》。

  (四)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五)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后,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加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

  (六)申請人辦理完成(四)、(五)項手續,運輸局組織車輛勘驗,制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審核期限為1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申請人自有車輛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后,與網約車平臺公司正式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由該平臺公司為其辦理駕駛員注冊手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上簽注后,申請人即可從事網約車運營。

  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3年。注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約車運營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延續注冊。

  第十九條 在本市為平臺公司或出租汽車企業自有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與取得資質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入網營運意向書(平臺自有車輛的除外)。

  (二)申請人向市出租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2.車輛購置發票;

  3.登記在申請人名下車輛的登記證、行駛證及復印件,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4.與網約車平臺簽訂的入網營運意向書(平臺自有車輛的除外);

  (三)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自接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制發《車輛登記變更證明》。

  (四)申請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五)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后,申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加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

  (六)申請人辦理完成(四)、(五)項手續,運輸局組織車輛勘驗,制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審核期限為10個工作日。

  (七)申請人自有車輛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后,與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并按照第十七條規定,為其辦理駕駛員注冊手續。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除應當遵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約定履行運輸等相關合同;

  (二)旅客傷亡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旅客自帶物品損毀、滅失的過失賠償責任;

  (四)安全生產責任;

  (五)駕駛員權益保護責任;

  (六)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相關規定;

  (七)加強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規范管理,保持行業穩定;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并落實服務標準和規程、車輛檢修、駕駛員守則、安全行車、學習和業務培訓、營運管理、服務質量管理、投訴舉報等各項規章制度;

  (二)對乘客提出的服務質量問題及時調查處理并在10日內作出答復;

  (三)根據需要完成運輸管理部門的調度任務;

  (四)通過網約車平臺及服務終端,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保證線上提供的駕駛員、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車輛一致,駕駛員載客運營時,平臺不得推送新的運營信息;

  (五)按照規定組織實施駕駛員繼續教育,開展崗前培訓、業務培訓和日常教育指導;

  (六)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對車輛定期檢查、保養、按規定進行安全性能檢測;

  (七)平臺數據庫向本市監管平臺實時傳輸運營動態數據,確保數據信息真實、完整;

  (八)接入平臺運營的車輛,應當按照營運客車類保險費率,投保交強險、賠付額度不低于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

  (九)提供不間斷運營服務,并明確服務項目,公布服務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如實記錄車輛、駕駛員服務信息;

  (十)依法向本市稅務部門申報并納稅;

  (十一)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十二)按照規定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

  (十三)提高服務質量,承擔駕駛員出現甩客、故意繞道等嚴重服務問題的管理責任;

  (十四)不得組織或幫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十五)保障用戶對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權,且不得超越網約車業務所需范圍;

  (十六)除配合國家機關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戶的個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七)業務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且不得利用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傳播、與業務無關的各類信息;

  (十八)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與駕駛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簽訂協議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為駕駛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簽訂的協議不得以任何方式減輕或者豁免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乘客承擔的承運人責任。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時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運營服務標準;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服務平臺或使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車輛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三)在允許停車地點等候訂單或乘客,不得巡游攬客,不得在巡游車調度站排隊攬客;

  (四)執行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主動告知乘客本次運營費用;

  (五)嚴格按照服務平臺生成的訂單提供運營服務,不得拒載或中途甩客;

  (六)保持服務平臺駕駛員客戶端及個人通訊設備暢通,及時接收服務平臺推送的訂單信息;

  (七)主動提示乘客使用車內服務設施;

  (八)特殊原因無法運營或乘客取消行程時,按要求及時上報平臺;

  (九)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十)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三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四)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醉酒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六)遵守網約車運營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七)按照規定支付車費。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出租汽車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五條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六條 發改、價格、工信、公安、人社、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檢、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由市出租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有違反《吉林省公共客運管理條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行為的,由市出租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查處。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有價格違法、價格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由發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 對監管中發現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市發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環保、商務、國稅、工商、質監、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網信、通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順風車”,是城市交通領域體現分享經濟的出行方式。按照《改革意見》精神,市政府應鼓勵發展私人小客車合乘,有利于緩解交通擁堵和減少空氣污染,節約能源,方便出行。規范合乘行為、抵制非法運營,維護合乘當事人合法權益。

  (一)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主要在通勤時段或節假日進行,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駕駛員)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駕駛員的小客車、分攤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費和通行費)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合乘出行作為駕駛員、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民事行為,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

  (三)私人小客車合乘應當遵循公益合乘優先、民間互助自愿、維護合法權益、合乘信息真實、分攤成本合理、嚴禁非法運營的原則。

  (四)合乘雙方可以合理分攤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氣、電費用和道路通行費用;燃油小客車油費參照車輛標定的燃油消耗量、合乘里程及實時油價進行計算,使用氣、電為動力的小客車參照該標準計算。

  (五)駕駛員應有1年以上駕齡,身體健康;在合乘中應當依法自律、安全駕駛;所選擇的線路應當符合順路便行的原則;提供合乘的車輛須是駕駛員本人所有的、具有本市號牌且經檢驗合格的7座及以下小客車。

  (六)駕駛員應當事先發布出行信息,與合乘者約定行駛線路、出行時間、乘車地點、費用分攤、安全責任、人身保險等事宜;合乘雙方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個人信息并進行核實,確保合乘規范和安全。

  (七)不得在網約車平臺以外的其他形式私自招攬合乘人,否則視同非法運營。

  第三十四條 為私人小客車合乘提供信息服務的網約車平臺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實行實名注冊,內容應當包括:駕駛員身份證、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及保險狀況等信息;合乘者身份證;駕駛員、合乘者的手機號碼;不得為駕駛員和車輛條件不符合要求、登記事項不完備的合乘行為提供注冊和合乘信息服務;

  (二)所提供下載的合乘軟件應當獨立設置,不應與巡游車、網約車軟件合并;合乘軟件應當為合乘雙方提供協議文本;

  (三)注冊駕駛員的合乘頻次每日每車派單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四)注冊駕駛員和車輛如發生違法行為或不符合相關條件的,平臺應當及時注銷其注冊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務;

  (五)應當妥善保護合乘雙方信息,不得侵害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交通、公安、通信、網信等部門依法監管。

  (六)禁止任何企業和個人以合乘名義開展非法營運。對收費明顯高于合乘計費標準、提供合乘服務超過規定次數、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的,由執法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