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2019-06-28 15:12:04 山西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及其相關服務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客運出租汽車系指依法取得營運資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運服務并按照行駛里程、時間計費的小型客運汽車。出租汽車服務主要包括巡游、網絡預約等方式。
網約車經營服務系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系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網約車發展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
第五條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網約車平臺公司在營運價格變動時,提前15日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網約車的管理工作。
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網約車的管理具體實施工作。
新榮區、大同縣、陽高縣、渾源縣、廣靈縣、靈丘縣、天鎮縣、左云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其所屬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具體實施工作。
市、縣(區)公安、人社、發改、環保、稅務、工商、質監、商務、人民銀行、網信、通信等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七條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平臺公司,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除符合《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滿足:
(一)非本市注冊的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二)網絡服務平臺數據接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行業監管平臺;
(三)在本市有與注冊車輛數和駕駛員人數相適應的辦公場所、服務網點和管理人員的信息;
(四)保證網絡服務平臺安全、穩定運行。
第八條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需向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約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和資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其具備有關線上服務能力、符合相關要求的審核認定結果;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設立分支結構的,提交在本市注冊登記的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以及企業法人授權該分支機構負責人全權承擔本市網約車經營服務、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等企業主體責任的授權委托書;
(五)企業經營管理、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車輛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平臺數據庫接入監管平臺維護保障制度,運價制定規則及價格公示制度,網約車調度規則,車輛保障管理制度,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預案,網絡安全管理制度,駕駛員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隱私保護制度,服務質量及投訴管理制度,車輛及駕駛員準入與退出動態報告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按《暫行辦法》及本細則規定,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符合條件的,按《暫行辦法》規定依法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許可有效期為8年,許可有效期屆滿仍繼續經營的,被許可人可提前30日向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及駕駛員
第十條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除符合《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登記車輛,初次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至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未滿2年;
(二)達到本市規定的可予以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排放標準;
(三)為5座以上7座以下(含7座)乘用車,燃油車為二廂(含二廂)以上小客車,排氣量不小于1.4T(或1.6L)、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新能源車和清潔能源車為二廂(含二廂)以上小客車,軸距達到2600毫米以上,純電動車單次充電后續航能力達260公里;7座乘用車排氣量不小于2.0L(或1.9T)、軸距不小于3000毫米、車長大于5100毫米。
(四)通過營業性車輛環保和安全性能檢測;
(五)接入平臺運營的車輛除投保交強險外還應繳納第三者責任商業險和承運人責任險,第三者責任商業險賠付額度不低于100萬元,承運人責任險每座不低于50萬元;
(六)安裝符合標準的固定式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數據信息接入行業監管平臺;
(七)安裝能向公安機關發送應急信息的應急報警裝置;
(八)外觀顏色為單色,應當明顯區分于巡游出租汽車,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游車服務設施設備;
(九)注冊登記為個人所有的車輛,車輛所有人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申請人為車輛所有人,且名下不得再有已經注冊的網約車和巡游車。
第十一條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車輛所有者或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初審證明》,向市公安交警部門申請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網絡預約出租客運。
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網絡預約出租客運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按規定審核,對符合條件的車輛作出準予許可決定,按規定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二條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除符合《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二)初中或同等以上學歷;
(三)本市戶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證》滿一年以上;
(四)自申請之日前3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的記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吸毒、暴力犯罪、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七)經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吊銷的,自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本市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營運活動。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向戶籍所在地縣(市、區)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初審合格后,按規定為符合條件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按《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到申請部門辦理注冊手續后方可上崗營運。其從業考試、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等事項按《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執行。
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會同市公安部門建立網約車車輛、網約車駕駛員網上聯合審查機制。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根據審核結果,作出是否予以證許可的決定。
第十三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有效期為3年。
網約車經營者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四條除巡游出租汽車企業和汽車租賃經營企業(車輛須為自有車輛)外,其他單位所有的車輛不得申請網約車經營。
集體經營者所有的車輛、駕駛員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要求,并向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有關證件。
第十五條網約車駕駛員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撤銷或注銷的,應當退出網約車營運,由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注銷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市公安交警部門做好車輛使用性質變更。
企業法人合并、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在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后,向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自收到變更申請20日內作出許可變更或不予許可變更的定。
第四章 服務規范
第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將車輛和駕駛員信息向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在網絡服務平臺和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及時、準確公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投訴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未標明的費用,并向乘客提供本市電子或者紙質出租汽車發票。
第十八條網約車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事故,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對乘客的損失承擔先行墊付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簽訂其他協議的,應當包含營運期間駕駛員的意外傷害保障條款。
第十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網絡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維護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二)不得對已吊銷網約經營許可證的車輛發布召車信息;
第二十二條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拆除、損壞或者屏蔽車載衛星定位裝置;
(二)不得安裝巡游車計價器、頂燈等專用設施、設備;
(三)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巡游出租車候客點和巡游出租車專用通道卸客、載客;
(四)不得將車輛交于他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五)在車輛顯著位置張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六)配合交通執法人員開展調查和執法檢查;
第二十三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建立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制度。對于駕駛員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發生侵害乘客利益、擾亂營運秩序等行為,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依據相關管理制度,采取暫停承接業務、注銷平臺注冊等措施。
第二十四條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為外地牌照網約車提供起訖點均在本市區域的約租車信息服務。
第二十五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定期維護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及安全監控設備。保證運行車輛的營運信息能連續接入監管平臺。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考核,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考核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違法行為處理等信息。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的信用記錄應當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本市交通、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車輛注冊、駕駛員注冊、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通信管理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未按照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對收費標準和服務價格進行明示的,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網約車及駕駛員違反本《細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吊銷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一)發生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致人死亡且由駕駛員承擔主要責任的;
(二)在經營期間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的;
(三)質量信譽考核連續兩年低于A級的;
(四)利用網約車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嚴重違法經營的;
(六)擅自轉讓車輛經營權的。
第二十九條對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違法行為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
擅自安裝、噴涂巡游車相關設施和標識、標志的,按巡游車管理規定實施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在合乘信息平臺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屬于營業性運輸經營行為,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及安全責任事故等責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約自行承擔。
第三十一條每輛私人小客車或每個駕駛員累計每日提供合乘服務不得超過4次。
第三十二條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在合乘服務格式合同中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糾紛解決方式以及合乘費用分攤規則。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收取服務費用的,應當向社會公開收費標準,實行明碼標價,并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合乘信息服務平臺不得以獎勵、補貼等形式,吸引合乘服務提供者變相從事非法營運。
第三十三條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具備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使用電子支付的,應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協議。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使用年限從車輛注冊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本實施細則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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