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2018-09-19 09:59:42 遼寧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服務和管理活動。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依法取得本市網約車經營許可、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其所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履行具體管理職責。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做好網約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堅持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市交通局根據公眾出行需求和網約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城市交通擁堵狀況、出租汽車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建立網約車運力規模動態調整機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
第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是網約車運輸服務的提供者,須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
第七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請,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工商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或分支機構,并在本市依法納稅;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與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政府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未設置在本市的,應當在本市設置數據同步備份系統,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包括:接入車輛管理制度、駕駛員管理制度、網約車調度規則、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服務質量及投訴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隱私保護制度、運價制定規則及價格公示制度;
(五)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的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供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四)提交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該公司線上服務能力的審核認定結果,及平臺服務器和數據備份系統設置情況說明;
(五)提供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服務質量保障制度等文本;
(六)提供本市的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七)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市交通局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對其辦公場所進行實地勘驗。
第十一條 市交通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無法按期作出決定的,經市交通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并將延期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對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市交通局應當明確申請人的經營范圍、區域、期限等內容,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市交通局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4年。網約車平臺公司需要延續有效期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請;市交通局根據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局遞交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部門。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管理
第十五條 擬申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輛行駛證,且初次注冊登記日期未滿3年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應當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實時共享;
(三)車輛軸距不小于2700毫米、排氣量不小于18升,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在12萬元以上;新能源車輛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續航里程不小于250千米;
(四)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六條 擬申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所有人為自然人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取得網約車從業資格且其名下沒有尚在經營使用期內的巡游車或網約車;車輛所有人為企業的,應當雇傭相應的駕駛員。
第十七條 申請人按照以下流程申辦《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一)申請人向市出租汽車市場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2.申請人證明材料。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明及復印件,申請人為企業法人或分支機構的提供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登記在申請人名下車輛的登記證、行駛證、車輛購置發票、購置稅繳稅憑證及復印件;
4.相應的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受企業雇傭的駕駛員還應當提供其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復印件;
5.車輛彩色照片2張及照片電子文檔;
6.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入網營運意向書(平臺自有車輛除外);
7.變更車輛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的申請。
(二)市出租汽車市場管理辦公室按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在變更車輛使用性質申請上簽署意見。
(三)申請人持變更車輛使用性質申請及相關材料,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四)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后,申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加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等相關設備。
(五)申請人持變更使用性質后的機動車行駛證及復印件,到市出租汽車市場管理辦公室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六)市出租汽車市場管理辦公室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并對車輛相關設備勘驗合格后,制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八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自車輛行駛證初次注冊之日起不超過8年。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十九條 網約車不得設置與巡游車相同或相似的車輛外觀顏色和車輛標識,不得安裝頂燈、空車燈、計價器等巡游出租汽車專用服務設施設備。
第二十條 車輛報廢、轉出、所有權轉讓的,網約車車輛經營期限自動終止,市出租汽車市場管理辦公室應當注銷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被注銷、撤銷或吊銷的,市出租汽車市場管理辦公室應當注銷平臺公司自有車輛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約車車輛退出經營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交回市出租汽車市場管理辦公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車輛所有人申請,憑市出租汽車市場管理辦公室開具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回收證明,為其辦理車輛報廢或變更車輛登記信息。
第四章 網約車駕駛員管理
第二十一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參加市出租汽車市場管理辦公室組織的從業資格考試,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二條 申請參加網約車從業資格考試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或居住證;
(二)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五)無暴力犯罪記錄;
(六)最近5年內在我市無被吊銷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記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申請參加網約車從業資格考試的駕駛員,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二)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
(三)近期二寸彩色登記照片2張;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證明材料;
(五)無暴力犯罪記錄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工作規范,由市出租汽車市場管理辦公室及時安排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考試。
第二十五條 已取得巡游車從業資格且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駕駛員,在注銷巡游出租汽車從業注冊后,可直接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駕駛員進行從業資格注冊后,可上崗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報備完成,報備信息包括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信息、車輛信息、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或經營合同等;網約車駕駛員與網約車平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經營合同的,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申請注銷。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有效期3年。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申請延續注冊。
第二十七條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定期對網約車駕駛員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網約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實行累計記分制度,對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駕駛員,按照規定對其進行職業培訓;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具體考核記分辦法由市出租汽車市場管理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五章 網約車經營管理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輛和駕駛員應當接入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服務平臺,為乘客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所有人為企業法人或分支機構的,應當采取雇傭駕駛員的方式經營,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其車輛接入第三方網約車平臺經營的,應當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經營合同,明確車輛及駕駛員的日常管理等權利義務關系。網約車所有人為自然人的,應當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經營合同,按規定注冊上崗并直接從事運營活動。
第三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加強提供服務車輛和駕駛員的生產經營管理,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網約車運營服務規范;
(二)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具備合法資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一致;
(三)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按照規定與平臺自有車輛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與網約車所有人為自然人的經營者簽訂經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四)規范駕駛員管理,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
(五)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對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應當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六)對所有權屬于自然人和企業法人的車輛,實行一致的接入政策和訂單推送政策,不得歧視;
(七)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負責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及車輛牌照等信息;不得向處于載客狀態的車輛推送訂單信息;
(八)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公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對服務評價好的駕駛員優先推送訂單信息;
(九)保證本平臺注冊車輛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十)建立服務投訴處理制度,設立并公布24小時服務電話,對乘客投訴應當在5日內調查處理完畢,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十一)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公示作價規則,須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運價規則調整時,應當提前10天向社會公布,并向市發展改革委、交通局報備;
(十二)不得進行為排擠競爭對手或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進行價格違法行為;
(十三)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路線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漏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網約車運營服務規范和標準,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二)保持運營車輛性能良好,保證運營、監管設施設備完好;
(三)保持車容車貌和車內整潔衛生;
(四)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或使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車輛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五)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六)按照合理路線或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故意繞道行駛;
(七)不得巡游攬客、站點候客;
(八)不得在載客狀態下承攬其他預約業務;
(九)按照約定標準和方式向乘客收費,不得違規收費;
(十)發現乘客遺失財物,應當及時歸還失主;無法找到失主的,應當及時上交出租汽車行業失物招領服務中心,不得私自留存;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三十二條 乘客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網約車駕駛員有權拒絕服務:
(一)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要求的;
(二)攜帶違禁、污損車輛物品或妨礙駕駛員行車安全的寵物、物品乘車的;
(三)不按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的;
(四)精神病患者無人監護、酗酒者喪失自控能力無人陪同的;
(五)乘客吸煙經勸阻無效的。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市交通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及乘客評價信息等。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網約車市場監管及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對質量測評結果較差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應當暫停受理其新增車輛和駕駛員注冊業務。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四條 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外經貿、稅務、工商、質監、網信、人民銀行沈陽分行營業管理部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七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巡游車通過網約車平臺提供電召服務的,遵守巡游車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至2017年6月30日為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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