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2018-08-24 15:27:57 江西上饒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上饒市中心城區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實施方案》(饒府廳發〔2016〕17號),結合本市中心城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是指依法取得營運資格,根據乘客通過網絡服務平臺提出的預約申請,提供非巡游的客運服務,按照行駛里程、時間或者約定計費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規范化管理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局在市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指導網約車管理和改革工作。
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負責實施網約車管理,具體受理網約車駕駛員考試及發證工作。
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處具體實施市中心城區網約車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
工信委、公安、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發展改革、環保、稅務、市場管理、商務、人民銀行、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中心城區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網約車平臺公司要提前公示作價規則、計價方式和價格標準。計價方式要符合國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計程計時技術要求,并提供合法的稅務發票。
第六條 在本市中心城區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駕駛員、車輛許可條件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平臺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提供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其線上服務能力的認定結果的證明材料;
(三)具備交通、公安、稅務、網信、通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四)在本市中心城區設立服務機構,并擁有保障服務的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工程技術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
(五)具有經營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包括網絡安全管理、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測維護、網約車服務評價和乘客投訴處理等制度;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范圍內戶籍或持有中心城區居住證;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癲癇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由縣級以上醫院出具《機動車駕駛員人身條件證明》);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暴力犯罪記錄、危害國家安全罪記錄,無吸毒行為和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地號牌、從初始登記日起計算3年內購買的經檢驗合格的車輛,且滿足本市中心城區公布實施的最新機動車排放標準,在車輛檢驗有效期內,沒有未處理完畢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記錄;
(二)5座小客車采用自然吸氣發動機排量不低于1600毫升、采用增壓發動機排量不低于1400毫升,車輛軸距不低于2650毫米;7座乘用車排量不低于1995毫升;新能源車軸距不低于2600毫米;
(三)車輛需配備具有網約車訂單服務、價格計算、在線支付、服務評價等功能的終端設備(含具有上述功能手機等設備);
(四)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五)車輛屬于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名下應沒有其他登記的巡游車和網約車,本人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并預先協議接入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一輛網約車只能接入一家網約車平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辦理流程
第十條 申請網約車平臺經營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提出經營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2.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僑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備案情況說明;
4.提供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其線上服務能力的認定結果的證明材料;
5.在本市的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及相應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和名冊;
6.建立網約車服務評價體系的說明材料,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測維護、乘客投訴處理等有關制度文本;
7.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收到申請材料后,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處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審核合格的,向申請人發放《行政許可決定書》、《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向申請人發放《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許可有效期為4年。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網約車平臺公司可以向原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經營許可申請,對在許可期限內考核合格的申請人,可延續經營許可,每次延續期限不超過4年。
第十二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向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提出申請,填寫《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申請表》,提交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符合條件的,自愿參加培訓,經考試合格后,由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在10個工作日內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三條 個人自有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后,與獲得經營許可資質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駕駛員、車輛入網營運意向書。
(二)申請人填寫《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委托簽約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處提出辦證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及委托書;
2.申請人名下的車輛登記證、行駛證以及申請人身份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等原件及復印件;
3.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入網營運意向書;
4.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申請表。
(三)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處應當自接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制發《車輛登記變更證明》。
(四)簽約平臺公司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公安交警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市公安交警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條件的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五)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后,簽約平臺公司按照國家及本市規定安裝智能監控終端和應急報警裝置。
(六)簽約平臺公司辦理完成(四)、(五)項手續后,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處組織對車輛進行查驗,符合規定的在5個工作日內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四條 申請人自有車輛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后,與網約車平臺公司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和入網協議。由簽約平臺公司為其辦理駕駛員注冊手續。
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處對勞動合同和入網協議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上簽注后制發電子服務監督卡,申請人持卡即可從事網約車運營。
第十五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注冊有效期為2年。注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約車運營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處申請延續注冊。
第十六條 平臺公司自有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向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處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2.登記在申請人名下車輛的登記證、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申請表。
(二)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處應當自接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制發《車輛登記變更證明》。
(三)申請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公安交警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市公安交警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條件的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四)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后,申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加裝智能監控終端和應急報警裝置。
(五)申請人辦理完成(三)、(四)項手續后,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處組織對車輛進行查驗,符合規定的在5個工作日內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六)申請人自有車輛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后,與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并按照第十四條規定,為其辦理駕駛員注冊手續。
第十七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從初始登記日起計算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運營。
車輛退出網約車運營的,拆除智能監控終端和應急報警裝置,終止與平臺公司服務協議后,由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處向車輛所有人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車輛所有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到公安交警部門辦理車輛營轉非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規范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下列承運人和經營者責任:
(一)安全生產責任;
(二)車上人員傷亡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旅客自帶物品損毀、滅失的過失賠償責任;
(四)網約車駕駛員、乘客權益保護責任;
(五)網約車駕駛員的經營服務行為的管理教育責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明碼標價,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價格違法行為;
(二)應當與駕駛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為駕駛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簽訂的合同不得以任何方式減輕或者豁免本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的承運人責任;
(三)接入平臺運營的車輛,應當按照營運客車類保險費率,投保交強險、賠付額度不低于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和每座位不低于30萬元的承運人責任險;
(四)公布服務項目及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對乘客提出的服務質量問題及時調查處理并在5日內作出答復;
(五)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保證線上提供的駕駛員、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車輛一致。運輸起訖點一端必須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不得在駕駛員載客運營時推送新的運營信息。不得發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傳播、與業務無關的各類信息。不得組織或幫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六)網約車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游車服務設施設備。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對車輛定期檢查、保養、按規定進行環保、安全性能、綜合性能檢驗;
(七)平臺數據庫應如實記錄車輛、駕駛員服務信息。向政府監管平臺實時傳輸運營動態數據信息必須真實、完整。傳輸數據應包含網約車平臺公司、駕駛員、車輛信息、乘客信息、運營信息、訂單信息等。數據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八)建立并落實服務標準和規程、車輛檢修、安全行車、營運管理、投訴舉報等各項規章制度。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崗前培訓、業務培訓和駕駛員繼續教育培訓;
(九)保障乘客對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權。除配合國家機關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公安、交通等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
(十)應保證網絡服務平臺運行的可靠性,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
(十一)完成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處的下達的指令性運輸任務;
(十二)保障車輛外觀整潔、車內干凈衛生,不得在車內外發布廣告;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時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運營服務標準;
(二)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三)保持智能監控終端及報警裝置等設備暢通。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服務平臺或使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車輛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四)執行簽約平臺公司公告的計價標準,主動告知乘客本次運營費用,不得宰客;
(五)嚴格按照服務平臺生成的訂單提供運營服務。在允許停車地點等候訂單或乘客,不得巡游攬客、不得中途甩客。特殊原因無法運營或乘客取消行程時,按要求及時上報平臺;
(六)保持車輛外觀、車內衛生干凈整潔,不得粘貼廣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與考核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市中心城區,以《上饒市市中心城區總體規劃》(2007-2020年)規劃范圍為準。如遇調整,按調整后的規劃范圍為準。
(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三)巡游出租汽車經營,即傳統出租汽車,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攬客、站點候客,噴涂、安裝出租汽車標識,以五座及以下乘用車和駕駛勞務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駛,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經營活動。
(四)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拼車、順風車,是指由合乘服務提供者通過取得經營許可資格的網約車服務信息平臺預先發布合乘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7座以下非營業性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不以盈利為目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7年7月20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對已在本市中心城區開展網約車業務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給予一定的過渡期,過渡期于2017年9月30日截止。網約車平臺公司在過渡期內,需按本細則申請辦理網約車經營許可手續,并對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車輛及人員進行清理。過渡期滿后,違反本實施細則的,由各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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