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色黄网站-免费人成在线看-免费人成在线观看网站视频-免费人成在线观看网站-伊人蕉久中文字幕无码专区-伊人蕉久影院

首頁  /   最新動態  /   網約車新規  /   江西  /  

新余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實施細則

2018-08-24 14:26:15     江西

新余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我市出租汽車服務創新、多元發展,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相關規范性文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市本級(含渝水區、高新區、仙女湖區)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經營服務和管理活動。分宜縣可參照本細則或另行規定。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通過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依法取得本市網約車經營許可,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本市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逐步建立動態調控機制。

第四條  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實施對網約車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經營許可

第六條  本市網約車經營實行經營許可制度。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
本市網約車經營期限為6年。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經營許可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重新提出申請。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取得的網約車經營許可證不得轉讓和倒賣。

第七條  申請從事本市網約車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中非本市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應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工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本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等。

第八條  申請從事本市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申請表(見附件一);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應當提供在本市注冊登記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件,企業法人授權該分支機構負責人全權承擔本市網約車經營服務、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等企業主體責任的授權委托書,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辦公場所自購房產證件或租賃協議(三年以上)原件及復印件和負責人員、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提交企業注冊地省級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相關監管部門出具的以下證明材料:
1.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
2.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
3.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4.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申請人提交企業注冊地省級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相關監管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的基礎上,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中有關線下服務能力材料進行審核,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2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于網約車經營許可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做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取得本地機動車牌照,且初次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至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未滿3年的乘用車;
(二)車輛品質高于本市現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車,其車輛軸距不低于2650毫米,且達到我市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新能源車輛軸距達2600毫米及以上或者綜合工況、續航里程達到200千米及以上;
(三)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
(四)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并經綜合性能檢測合格,車輛技術等級應達二級以上;
(五)投保機動車營業性車輛的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從事本市網約車經營的車輛,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照片、機動車登記證書、合格證、車輛購置稅發票、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網約車平臺公司組織機構代碼原件和復印件;
(五)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六)投保機動車營業性車輛的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原件和復印件;
(七)接入政府監管平臺的機動車衛星定位裝置和接入公安部門的應急報警等裝置的證明材料;
(八)提供合格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
(九)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或經營協議原件和復印件。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后,為符合條件的機動車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機動車經營性質登記為網絡預約出租客運。

第十二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戶籍或本地居住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身體健康,年齡在60周歲以下;
(五)經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主體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投保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車輛維護標準定期維護車輛,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不得接入其他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

第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繼續教育、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稅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提前公示運價規則、計程計價方式和價格標準,并向乘客出具合法的發票。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搶占市場份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競爭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網約車不得巡游攬客,不得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碼頭、公共交通樞扭等巡游車專用通道排隊候客、攬客。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保障信息數據安全,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憑本市發放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其中,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涉及經營增值電信業務,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30日內,到本省省級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隱私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事關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相關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流向境外。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器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違法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違法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違法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不得巡游攬客,不得在本市高鐵站、火車站、長途客運站等巡游車調度服務站或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候客、攬客。

第二十七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為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或拼車名義提供運營服務。網約車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發展和改革、工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市場和質量監管、城管、工會、稅務、人民銀行、通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營運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九條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的,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有關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和網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出租汽車行業可能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依法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治安秩序與社會穩定。

第三十一條  市場和質量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過程中的無照經營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三十二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過程中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三十三條  人民銀行應當依法查處違反規定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的非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稅務部門應當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過程中的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無證營運,不隨身攜帶道路運輸證,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三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的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管理責任,出現車輛巡游攬客、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公安機關和通信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或者事關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拒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或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誠信記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約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違規收費的;
(四)違反規定巡游攬客、站點候客的;
(五)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撤銷或者吊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所未涉及到的將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暫行細則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頒布實施之日起,已經在本市開展網約車業務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在180天內按規定辦理網約車經營許可,網約車和駕駛員入網審查等相關手續,并如期開展服務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