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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2018-05-08 16:31:54     山東

   濰坊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官方公告入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活動的,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依法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是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并依法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駕駛員,是指依法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網約車設施配置及車輛性能指標應明顯高于本區域主流巡游出租汽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 縣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以下統稱道路運輸執法機構)按照職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務所在地有獨立核算的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具備本地應稅條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其中在濰坊中心城區(包括奎文區、濰城區、坊子區、寒亭區、高新區、經濟區、綜合保稅區)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向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及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條件對應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一次,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省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省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本市號牌,自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登記之日起不超過3年,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排量不小于1.6L或1.4T,車輛初次注冊登記時的實際購置價格不低于12萬元;新能源車軸距不小于2600毫米,純電動車續航里程不少于200千米;

  (二)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三)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四)不得噴涂或張貼專用顏色和標識,不得安裝頂燈等出租汽車專用設施設備;

  (五)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各相關縣市區也可以根據各自實際制定本地的車輛準入標準。

  第十三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車輛所有人的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三)車輛購置發票、車輛登記證書、行駛證、保險證明及復印件;

  (四)車輛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經辦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申請,按照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車輛,在10個工作日內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五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非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其他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該類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先行達到的標準報廢。

  第十六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均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癥;

  (五)具有經營地常住戶口或者居住證明。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內容的證明材料由相應的公安機關負責出具,在公安機關與交通運輸部門有關信息實現聯網共享后,擬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以書面承諾形式提供即可。

  第十七條 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駕駛員或網約車平臺申請,按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并按規定考核后,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對于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建立健全網約車駕駛員崗前培訓、繼續教育等制度,定期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建立完善培訓檔案,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在平臺醒目位置公示計程計價方式、運價和監督電話,不得額外收取未予標明的任何費用,并向乘客提供本地出租汽車發票。網約車平臺公司應提供費用明細可供查詢。應建立錯收價款退賠制度,及時處理價格糾紛。調整運價規則時,應當提前15天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應當有一端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五條 除執行政府指令性應急疏運任務外,網約車不得巡游攬客和站點候客。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公開服務質量承諾,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按規定設置服務監督與投訴處理機構,公布服務監督電話與處理流程,并協助乘客查找遺失物品。

  約車人或乘客對服務質量、行車路線、用車費用、信息安全等有疑問或不滿的,可通過撥打網約車平臺投訴電話或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等方式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落實信息安全保護等級制度,建立信息安全機構,落實信息安全人員責任和防護技術措施,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三十一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道路運輸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三條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交通運輸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四條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工商、質監、稅務、物價、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信用濰坊”網站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并及時進行公示,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有違反本實施細則行為的,由相關部門、單位根據各自職責,按照《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拼車、順風車,按《濰坊市人民政府政府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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