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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2018-08-10 14:27:59     湖北

襄陽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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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出租汽車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促進襄陽市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令2016年第60號)以及出租汽車客運管理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襄陽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  襄陽市從事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遵守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襄陽市范圍包括襄城區、樊城區、襄州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魚梁洲旅游經濟開發區、隆中風景區、東津新區(經開區)等行政區域。

  襄陽市所轄各縣、市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條  巡游車經營服務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攬客、站點候客,噴涂出租汽車標識,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和駕駛勞務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駛,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經營活動。

  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 襄陽市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巡游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向社會公開網約車收費標準和計費辦法。

  第五條 襄陽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襄陽市網約車管理工作。

  襄陽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支隊(以下簡稱市交通執法支隊)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

  其他相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經濟和信息、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交通執法支隊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襄陽市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執法支隊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網約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在襄陽市的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經濟和信息、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襄陽市注冊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執法支隊提出申請,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由湖北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并提供相應認定結果。認定結果全國有效。外地網約車平臺公司在襄陽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執法支隊提出申請,并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的認定結果。

  網約車平臺公司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由市交通執法支隊進行審核。

  第八條 市交通執法支隊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交通執法支隊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市交通執法支隊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和經營期限等,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 市交通執法支隊對于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襄陽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湖北省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湖北省省級公安機關指定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執法支隊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交通執法支隊。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三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機動車號牌,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燃油車輛軸距達到2700毫米及以上;新能源車輛軸距達到2200毫米及以上,續航里程達到250千米以上;

  (三)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車輛所有人地址在本實施細則所稱襄陽市范圍;

  (四)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五)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六)車輛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

  (七)車輛干凈整潔,車身無特殊標識、無商業廣告;

  (八)市交通執法支隊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市交通執法支隊根據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申請,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并由市公安部門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在車內設置載有服務人員姓名、照片、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號、車輛牌號等信息的服務監督設施。

  第十五條  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通過網約車平臺公司提出申請,提供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車輛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車輛購置發票及復印件;

  (五)車輛保險單原件及復印件;

  (六)車輛左前方45度角3寸彩色照片2張;

  (七)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男性年齡不超過60周歲,女性年齡不超過55周歲;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按《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學大綱》要求,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構完成規定的培訓內容和學時。

  市交通執法支隊根據網約車平臺公司或者駕駛員本人申請,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進行核查并按規定組織考試,對符合條件且考試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七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合法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公安部門出具的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等證明;

  (四)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構的培訓記錄;

  (五)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依法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巡游車駕駛員,補齊本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相關資料,參加網約車區域科目考試后,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巡游車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不得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具有合法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備營運車輛相關保險,線上提供服務和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一致,車輛相關信息向市交通執法支隊報備。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執法支隊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不得異地經營(送客到異地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三十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網約車平臺公司公開承諾的收費標準和計費辦法收費;

  (二)不得巡游攬客,不得在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客運站等設立有巡游車調度服務站或實行巡游車排隊候客的區域候客、攬客;

  (三)按約定時間到達上車地點,在允許停車路段候客,并主動與乘客聯系;

  (四)運營過程中選擇合理路線行駛;

  (五)乘客付清車費后,應主動向乘客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租汽車發票;

  (六)乘客下車時,應提醒乘客檢查隨身攜帶的物品。發現乘客遺失財物,應主動聯系約車人或者乘客,設法及時歸還。無法聯系的,應及時聯系網約車平臺公司或者交給有關部門處理;

  (七)在規定的時間內處理好乘客投訴;

  (八)不得無故拒載;

  (九)營運過程中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運送服務。

  第五章 私人小客車合乘管理

  第三十二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是指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私人小客車,僅分攤出行成本或者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不得以盈利為目的,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合乘出行作為合乘服務提供者(駕駛員)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

  私人小客車合乘主要在上下班通勤時段或者節假日期間進行,且每車每天行駛路線、合乘人員、合乘次數應當相對固定。

  第三十三條  提供私人小客車合乘服務的,應當以書面或網絡形式,提前5日向市交通執法支隊備案,備案內容包括:車輛行駛證、車輛所有人或駕駛員身份信息、合乘人員數量和身份信息、合乘時間、合乘路線以及共同分擔的費用標準等。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第三十四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提供合乘的車輛應當是7座以下非營運小客車,車輛有關證件和牌照齊全有效;

  (二)提供合乘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具有合法駕駛資格。駕駛員是車輛所有人或其書面授權的人員。駕駛員本人應當具有合法職業、有相對穩定的經濟收入;

  (三)合乘信息應由車輛所有人或駕駛員提前發布;

  (四)合乘車輛的起訖點不得在火車站、飛機場、汽車站、公交站等客運樞紐區域。合乘車輛不得中途為他人提供臨時乘車服務;

  (五)提供合乘服務的,工作日每天提供合乘的次數不得超過4次,節假日每天提供合乘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

  (六)市交通執法支隊管理合乘車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市交通執法支隊應當建設和完善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市交通執法支隊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市交通執法支隊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市公安、交通執法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六條  市經濟和信息、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市交通執法支隊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市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七條  市發展和改革、物價、經濟和信息、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監、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條  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網約車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有違反《湖北省道路運輸條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令2016年第60號)、《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以及出租汽車管理相關法規、規章行為的,由市交通執法支隊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該類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先行達到的標準報廢。

  網約車具體報廢標準和程序按湖北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襄陽市巡游車經營權實行無償使用、有期限管理。從2016年9月1日起,停止收取巡游車經營權有償使用費。

  巡游車經營權使用期限為4至8年。

  襄陽市實行公司化集中掛靠管理的1700輛巡游車經營權使用期限屆滿后,經市交通執法支隊批準,原經營者可按相關規定重新申請巡游車經營權的使用權。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襄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或者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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