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2018-09-14 10:07:50 青海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交通運輸部等7部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第60號)、《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第63號)、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青政辦[2016]196號)和《西寧市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接入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通過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鼓勵推廣新能源汽車開展網約車服務。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 市、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指導網約車管理工作。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網約車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在本市行政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市、縣設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平臺服務的線上能力;
(三)在市、縣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辦公場所和經營管理人員,具備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投訴受理等服務能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四)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具備接入本市出租汽車監管信息平臺的條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根據其經營區域向市行政審批部門或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結構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證明及復印件;
(五)出具線上服務能力審核認定結果及其復印件;
(六)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本市出租汽車監管信息平臺的承諾材料;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市行政審批部門或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交的申請進行審核,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市行政審批部門或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西寧市城區或縣轄行政區域,經營有效期為4年,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在其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可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經營許可有效期的申請。原發證機關應對在經營有效期內沒有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服務質量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申請人,辦理延續經營手續,每次延續期限最長不超過4年。
第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青海省公安廳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接入平臺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十一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公安機關登記注冊,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且與市交通網約車監管信息平臺相匹配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標準高于本市主流巡游車。主流巡游車車輛標準每年由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布。 純電動車輛軸距2600毫米以上、續航里程250公里以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車輛軸距2600毫米以上、純電驅動狀態下續航里程50公里以上。
(四)自車輛初次登記注冊之日起,不得超過3年且行駛里程不得超過6萬公里;
(五)車輛行駛證登記的車輛所有人地址,其所屬區域與擬從事經營服務的區域一致;
(六)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七)按照國家規定,投保營業性車輛的相關保險。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在本市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向市行政審批局或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未登記注冊的車輛,其所有人需提交購車發票、車輛合格證、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已登記注冊的車輛,其所有人需提交登記在申請人名下的車輛登記證、行駛證、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車輛所有人為法人企業的還需提交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三)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行政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
(四)申請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五)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后,申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加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
(六)車輛設置統一的電子標識,車身不得噴涂、安裝專用圖案、標識;
(七)申請人辦理完成(四)、(五)、(六)項手續,行政審批部門組織車輛勘驗,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審核期限為2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十四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具有本市戶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證;
(五)自申請之日前一年內無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被查處從事2次以上非法營運行為的;
(六)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第63號),對經培訓考核合格的網約車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定期檢查并保存服務車輛每年的保養維護、保險購買和審驗記錄,監控并記錄車輛行駛里程和使用年限,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及時將車輛相關信息向管理服務機構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對不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逾期未審驗、不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的車輛,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立即停止向其派發營運任務并及時提請原許可機關撤銷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獲取駕駛員每年身體健康狀況、遵紀守法等記錄,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通過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站和客戶端等途徑向社會公布運價結構、計價方式和價格標準,接受社會監督,并向乘客提供本地出租汽車發票。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巡游攬客,不得站點候客,只能通過預約方式提供服務。網約車營運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不得同時接入兩個或以上網約車平臺從事經營。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并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每車每座承運人責任險保額不低于100萬元。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完善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業務相關數據和信息應當在中國大陸境內存儲、傳輸、使用和管理,不得違規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敏感信息以及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等國家敏感信息,不得發布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公共安全、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每月向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上報其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變更)、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六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網約車監管信息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相關證件核發管理,定期組織開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質量測評,及時向社會公布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 市委網安辦、市公安局等部門按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和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用戶有關信息,以及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的、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第二十九條 發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稅務、市場監督、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國、省、市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條 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三十二條 違反網約車相關管理規定的,依據交通運輸部等7部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巡游車以電信、互聯網等電召服務方式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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