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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2018-09-17 11:46:35     寧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2016年6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治區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實施意見》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銀川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遵守本細則。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約車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網約車是出租汽車的組成部分,應當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的原則,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要求,有序發展網約車。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網約車的管理工作,所屬出租汽車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對網約車的日常監管工作。其它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交通擁堵狀況、空氣質量狀況、公共交通發展水平、出租汽車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確定出租汽車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負擔比例,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實施總量規模評估,編制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 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其運價水平應當高于巡游車運價水平,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網約車平臺公司要提前公示作價規則、計程計價方式和價格標準,按規定明碼標價,并提供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發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駕駛員許可條件

   第七條 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具體條件除符合《暫行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具有線上服務能力。
  (二)非本市注冊的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履行納稅義務和代扣繳義務,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涉稅網絡數據。
  (三)網絡服務平臺數據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管平臺。
  (四)在本市有與注冊車輛和駕駛員數量相適應的辦公場所、停車場地、服務網點和管理人員。
  (五)具有經營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服務質量保障、網絡安全管理、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測維護、網約車服務評價和乘客投訴處理等制度和網絡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六)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七)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除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戶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證6個月以上。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的駕駛經歷。
  (三)男年齡在60周歲以下,女年齡在5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四)從事過巡游車服務的,自申請之日前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記錄。
  (五)經本市客運服務職業培訓、安全防范培訓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除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登記的5座三廂轎車或7座商務車,達到本市規定的可予以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排放標準。
   (二)5座三廂小轎車排氣量不小于1.8T或2.0L、車輛軸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汽車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續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且功率不小于100KW;7座乘用車排氣量不小于2.0L、軸距不小于3000毫米、車長大于5100毫米;購車實際價格不低于15萬元(以購車發票價格為依據)。
   (三)車輛行駛證載明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2年,通過營業性車輛環保和安全性能檢測,車輛外觀顏色、車輛標識及號牌段應當明顯區分于巡游車,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游車服務設施設備。
   (四)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等保險。
   (五)車輛安裝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含音視頻回傳),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六)車輛需配備具有網約車服務平臺服務端、價格計算、在線支付、服務評價等功能的終端設備。
   (七)車輛屬于個人所有的,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所有人名下應當沒有登記的其他巡游車或網約車,并且本人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資格證)。
    第十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企業,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后,出租汽車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載明(1)經營范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2)經營區域:銀川市行政轄區(3)經營期限:4年。不予許可的說明理由。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網約車平臺公司可以提出延續經營許可的申請,對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內沒有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申請人,每次延續期限為4年。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出租汽車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申請人持審核通過證明向公安部門申請對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網絡預約出租客運,出租汽車管理部門對已登記為網約車的車輛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審核不通過的,不予許可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網約車退出經營的,出租汽車管理部門向車輛所有人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車輛所有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由所屬網絡平臺公司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出租汽車管理部門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予以安排客運服務職業及安全防范培訓,考核合格的,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審核不通過的,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網約車及駕駛員只能加入1個網絡約車平臺。

第三章  網約車經營規范

   第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對于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除嚴格遵守《暫行辦法》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網絡服務平臺安全、穩定運行。
   (二)將車輛及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出租汽車管理部門報備,平臺數據庫向本市監管平臺實時傳輸運營動態數據,確保數據信息真實、完整。
   (三)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如實記錄車輛、駕駛員服務信息,駕駛員載客時,平臺不得推送新的營運信息。
   (四)接入平臺的車輛保證技術狀況良好,統一張貼標識,對車輛定期檢查、保養、按規定進行安全性能檢測。
   (五)在經營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六)明確服務項目,公布服務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建立并落實車輛檢修、駕駛員守則、安全行車、治安防范、學習和業務培訓、營運管理、服務質量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公布投訴電話等投訴受理渠道及投訴辦結時限。及時處理乘客投訴,按規定時限將投訴處理結果告知乘客,并建立投訴處理相關檔案,接受出租汽車管理部門的檢查。
   (七)在提供網約車服務前,應通過電子協議等形式向乘客明確各方權責,協議應明確平臺公司履行運輸服務、安全管理、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責任。
   (八)不得組織或幫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九)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簽訂的協議不得以任何方式減輕或者豁免平臺公司應當承擔的承運人責任。
   (十)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網約車駕駛員除嚴格遵守《暫行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時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運營服務標準。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服務平臺或使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車輛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三)在允許停車地點等候訂單或乘客,不得巡游攬客,不得在巡游車調度站排隊攬客。
   (四)執行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主動告知乘客本次運營費用。
   (五)嚴格按照服務平臺生成的訂單提供運營服務,并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拒載或中途甩客;特殊原因無法運營或乘客取消行程時,按要求及時上報平臺。
   (六)保持服務平臺駕駛員客戶端及個人通訊設備暢通,及時接收服務平臺推送的訂單信息。
   (七)主動提示乘客使用車內服務設施,發現乘客遺失物品的,主動提醒和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送交平臺公司歸還。
   (八)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九)接受出租汽車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乘車規定:
   (一)不得攜帶管制器具和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四)不得在車內吸煙、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
   (五)遵守網約車運營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并按照約定的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出租汽車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業監管平臺,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制定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標準和辦法,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測評結果作為網約車平臺和駕駛員準入退出、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出租汽車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網約車和駕駛員資質進行一次審驗和復核,審驗內容包括:車輛結構、外觀顏色變動情況,按規定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和服務設施等情況。交通、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注冊、駕駛員注冊、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條 市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相關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第二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人力社保、環保、商務、國稅、地稅、工商、質檢、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信用記錄,并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處罰等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制定聯席會議、信息互通、線上監管、聯合執法、案件移送、失信懲戒、媒體披露、信譽考核等工作制度,實行閉環監管。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