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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天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轉載)

2023-12-13 15:17:25     天津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天津市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2月2日


天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本市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規范化管理、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出租汽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等因素,合理把握網約車運力規模及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逐步實現市場調節。


第四條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全市網約車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網約車的具體管理工作;其他各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本區網約車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網信、通信、公安、人社、商務、稅務、市場監管和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市分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章網約車經營許可


第五條凡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運輸、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網約車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在本市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四)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五)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國家規定的材料。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事項,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七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有效期為4年,自準予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網約車平臺經營者可以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延續經營許可有效期的申請,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符合規定條件的,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八條注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市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九條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


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0日內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


第十條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公安機關登記的車輛所有人為企業或者個人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無抵押登記,且車輛在檢驗有效期內;


(二)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三)符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新能源汽車,符合國家和本市實施的最新機動車排放標準,車輛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


(四)安裝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以及具備固態存儲、無線傳輸、車內外影像監控功能的行車記錄裝置;


(五)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六)登記在個人名下的,車輛所有人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沒有登記的其他網約車;


(七)登記在企業名下的,車輛應為申請企業實際出資且登記在出資企業名下;


(八)不得違反規定安裝頂燈、空車牌等巡游出租汽車運營設備,不得安裝具備頂燈、空車牌等相近功能的設施設備,車輛外觀顏色和標識不得與本市巡游出租汽車相同或者相似;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申請,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車輛,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二條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運營。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該類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先行達到的標準報廢。


第十三條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的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申請,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并按規定考核后,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五條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應當經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從業資格注冊后,方可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從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3年。


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注冊,通過網約車平臺經營者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備完成,報備信息包括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信息、與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等。


網約車駕駛員與網約車平臺經營者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的,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當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備完成注銷。


第十六條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當按規定組織對注冊期內的網約車駕駛員開展繼續教育,完成繼續教育后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備。


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超過3年未申請從業資格注冊的,注冊后上崗前應當完成不少于27學時的繼續教育。


第三章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七條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網約車服務的車輛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完成信息報備,確保技術、安全性能良好、可靠,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


(二)提供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


(三)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完整號牌等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隱匿車輛號牌信息;


(四)對駕駛員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治安防范等方面的培訓和繼續教育;


(五)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六)平臺數據庫須向網約車監管平臺實時傳輸運營數據,確保數據信息真實、完整;


(七)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合法有效發票;


(八)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并公布服務評價體系、乘客服務投訴和駕駛員申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設立并公布24小時受理服務電話;


(九)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十)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十一)配合、協助相關管理部門的調查檢查,督促從業人員接受相關管理部門案件調查,對從業人員的違法經營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二)按照綜合交通樞紐站區管理部門運營秩序要求開展經營;


(十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強制性要求,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安全;


(十四)不得收取用戶押金;


(十五)完成相關管理部門下達的應急保障任務;


(十六)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依規經營,嚴禁存在下列經營行為:


(一)招募或者誘導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和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人員開展經營;


(二)向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和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人員開放注冊或者派單運營;


(三)網約車平臺經營者以及參與網約車經營活動的聚合平臺公司、汽車租賃公司、勞務派遣公司通過以租代售、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經營風險;


(四)違反明碼標價、價格欺詐、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


(五)在車輛內飾以外的部位做廣告。


第十九條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經營者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經營者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第二十條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二)保持運營車輛性能良好,保證運營設施設備完好;


(三)保持車輛容貌和車內整潔衛生;


(四)按照網約車運營服務規范提供運營服務;


(五)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或者使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車輛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六)運營時隨車攜帶或者可出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及相關治安備案證件;


(七)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八)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進入綜合交通樞紐站區后應當在站區規定的點位上下乘客;


(九)車輛所有權屬企業或者單位的,不得將車輛交由未完成網約車駕駛員資格注冊的人員運營;


(十)車輛所有權屬駕駛員個人的,不得將車輛交由他人運營;


(十一)不得以網絡預約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運營;


(十二)不得對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三)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向乘客收費,不得違規收費;


(十四)接受行政檢查,協助調查,如實回答有關詢問,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十五)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的監管,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可以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二條網信、通信和公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經營者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經營者進行依法處置。


網信、公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網約車平臺經營者及駕駛員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由交通運輸、網信、通信、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從事網約車運營的車輛,按照初始登記使用性質執行本市機動車尾號限行措施。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可正常開展經營業務。《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交通運輸委等六部門擬定的天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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